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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景府办字[200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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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31 04:36:04  来源: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5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以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主线,突出保健食品源头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18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重点抓好保健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工作。 现将做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景府办字[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3-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以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主线,突出保健食品源头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18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重点抓好保健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工作。 现将做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
 
  (一)规范保健食品企业生产。市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卫生许可证获证率达到100%;凡检查发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行为的,一律要严肃查处。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预警系统和危险性评估系统。
 
  (二)加强保健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凡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批发市场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企业对所销售的保健食品索证率达100%。
 
  (三)加大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在播报前,内容必须经市工商局严格审核备案,同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夸大或虚假保健食品功能、疗效,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违法行为基本得到有效遏制。
 
  (四)加大保健食品的宣传力度,增强消费者保健食品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市保健食品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措施。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收集工作,负责做好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和查禁名称与药品相同的食品等工作,负责组织查处保健食品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市卫生局负责整顿未获得卫生许可和不符合《规范》仍在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企业,负责规范和整治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负责整治流通市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从严查处标签、说明书内容载明未经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宣称对疾病具有预防、治疗作用、保健食品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违法行为。珠山、昌江区卫生局负责对发证企业的整治。
 
  (七)市工商局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严格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加强对经营假冒保健食品和假冒、仿冒保健食品标识、标志、商标及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整治,打击对保健食品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八)市质监局负责已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凡普通食品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卫生部公布的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在标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以及与药品同名的食品企业标准应予取消。今后,全省保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质监局统一进行备案,我市及县(市、区)不再受理保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二、整治工作内容
 
  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市场、药品经营企业、保健食品专营店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为重点,严格审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加强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重点整治保健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的不规范和违法行为,整顿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不实行为。
 
  (一)整治保健食品生产环节。对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逐一查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情况和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的生产情况。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许可审查和监督,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治。通过公示符合《规范》要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工作力度。
 
  (二)整治保健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单位要严把进货关,严格查验相关手续,严禁夸大和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不得销售名称、标签和产品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严格防止擅自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进入销售渠道。
 
  (三)整顿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办法》整顿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秩序,严禁夸大功能和虚假宣传,严禁疗效宣传,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查禁伪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标识的假冒保健食品;查禁宣传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查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
 
  三、整治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各尽其职、各司其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开展本地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保健食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订本地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专项整治方案,加大投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落实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公安、监察、司法机关和新闻宣传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县(市、区)要注重发挥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维权和自律作用,增强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形成各方齐抓共管,确保保健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大案要案
 
  各县(市、区)及责任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和处罚力度。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要坚决停止销售;要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狠抓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扰乱保健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对触犯法律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协调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互通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和联合督查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要制定统一的监督抽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查。市、县(市、区)卫生、工商、质监部门要每半年将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GMP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标准备案情况、广告审查情况以及监督抽查结果送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汇总情况送各有关部门。
 
  (四)加大新闻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以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咨询、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保健食品知识和相关法规,提高消费者识别保健食品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获得批准的保健食品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以及经审查通过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新闻单位要自觉抵制未经审批、篡改审批内容和虚拟夸大宣传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行为。
 
  四、整治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2月10日至2月20日,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完成本辖区、本部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部署工作,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对辖区内的所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登记在册,并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整治重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2月20日至5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活动,必要时由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执法。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分工,狠抓落实。市政府将针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要通过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问题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监督其规范企业行为,限期整改。对市场上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或假冒保健食品要集中进行整治。
 
  (三)自查总结阶段。2006年6月1日至6月15日,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对本辖区、本部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总结经验,并于2006年6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发布阶段。7月30日前,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全市整治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发布。
 
  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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