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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莆政办〔2009〕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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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01:35:42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842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9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过渡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莆政办〔2009〕126号
发布日期 2009-08-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9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过渡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延续性,市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统一协调指导作用,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过渡阶段,凡没有接到上级关于职能移交、调整或停止正式通知的,仍按原定职能继续履行并落实好监管责任,不得擅自改变,防止出现监管脱节的情况。

  二、抓好过渡时期的工作配合。认真按照省政府[2009]96号会议纪要抓好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按照原定工作机制抓好保健食品监管,查处食品无证无照经营。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卫生部门停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按新机制实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职能正式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前,仍由卫生部门继续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实施监管。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食品安全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96号)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关于研究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

  〔2009〕96号

  2009年7月1日上午,张昌平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会议,叶双瑜、李川副省长出席会议,听取省食安办和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我省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措施和意见。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活动,抓好贯彻落实,努力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必须看到,当前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过渡阶段,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工作责任和纪律,进一步加强协调和督促,结合我省实际,有序交接部门职能,做好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的工作协调、衔接与配合,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会议议定以下事项:

  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结合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实际,依法有序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的调整工作,做到既要保证食品安全,又要方便群众办事。

  (二)要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延续性,要在省政府领导和省食安委及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作,各相关监管部门凡监管职责未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移交、调整或停止的,应仍按原定职能继续履行并落实好监管责任。各部门要严格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改变,确保不出现监管脱节的情况。

  (三)要充分发挥省食安办协调指导作用,继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省级各相关部门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问题由省食安办协调确定,重大问题由省食安办报省政府研究决定。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争取得到解决。

  (四)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经省政府批准接收职能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接收准备工作,移交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给予积极支持。省食安办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管力量,适当增加工作经费。

  二、关于过渡期工作配合问题

  (一)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到位前的过渡期内,为做到平稳过渡,确保监管到位,对相关部门的有关监管责任明确如下:

  1、生产加工环节:卫生部门停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申请证照核发程序是:由卫生部门按照原管理权限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进行卫生条件审查,出具符合卫生条件证明(由省卫生厅制定统一格式,并有正式编号)—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

  2、流通环节:卫生部门停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须充分审查其卫生条件。

  3、餐饮服务环节:在监管职能正式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前,仍由卫生部门继续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实施监管。

  4、保健食品和化装品:在职能正式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前,仍按照原定工作机制管理。

  5、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在职能正式移交卫生部门前,由质监部门负责管理。

  6、查处食品无证无照经营,目前仍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闽政文﹝2007﹞5号)规定的工作分工和机制进行,依法需要调整的待机构改革职能正式移交后按新的职能分工由接收职能的部门负责进行管理。

  上述过渡期工作分工与国务院即将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若有不一致的,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仍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请省食安办牵头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另行研究。

  (二)省级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交接事宜,待《食品安全法》有关配套法规、规章颁布和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下达后,由省食安办会同涉及职能变动的相关部门联合下文实施。

  (三)由省食安办根据本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牵头组织起草我省贯彻国家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下发实施。

  三、有关制度建设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由省法制办牵头,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配合,组织开展对我省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分别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由省质监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研究起草《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条例》草案;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研究起草《福建省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在上述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各相关部门当前应抓紧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并在监管工作中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四、有关宣传工作

  (一)请省政府新闻办对全省《食品安全法》宣传工作作出部署,充分利用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鼓励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二)由省食安办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法》宣传工作方案,下发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三)省食安办、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75号)要求,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本系统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开展相关人员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同时,要督促各食品行业协会认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业自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食品召回处理制度,切实落实生产经营企业应负的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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