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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都区粮食市场监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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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8 21:26:23  来源:尧都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40
核心提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尧都区人民政府
尧都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5-08-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尧都区粮食市场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管原则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违法必究。
 
  二、监管范围
 
  凡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
 
  三、监管内容
 
  (一)所谓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颁发的资格证书《粮食收购许可证》,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否则,不允许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三)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五)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粮食等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六)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七)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八)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九)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发生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十)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十一)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十二)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积极搞好粮食收购的前提下,要认真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十三)经粮食质检部门鉴定,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四、明确职责
 
  为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区政府专门成立“尧都区粮食市场监管领导组”,各有关单位要在领导组统一指挥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粮食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粮食局要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对全区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经营活动以及经营台账、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局要积极为粮食市场监管提供支持资金;工商分局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质检分局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局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计划发展局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积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五、建立予警机制
 
  在政府建立一定数量的调控粮食的基础上,制定粮食应急予案。所有粮食经营者必经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区长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确保需要时调得出、用得上。
 
  六、工作步骤
 
  (一)、8月1日—8月31日为宣传动员阶段。此阶段将召开粮食市场监管动员会,进行广播电视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主要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粮食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
 
  (二)、9月1日—9月30日为申报审核阶段。凡粮食经营者应主动申报经营资格和经营情况,申报后由粮食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经营资格和条件的给予资格认证,对不符合经营资格和条件的将发出整改通知,由粮食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给予资格认证,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10月1日—10月31日为检查整顿阶段。即由粮食、工商、质检、卫生、物价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整顿队伍,对全区范围内的粮食经营者进行检查整顿。对于不主动申报经营资格和经营情况的,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通过检查整顿规范我区粮食流通秩序,维护合法经营。对扰乱粮食经营秩序,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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