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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梅府通〔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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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0 02:04:31  来源:广东梅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2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盐业市场管理,禁止销售非碘盐、违章盐、假冒伪劣食盐等盐产品,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有效实施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广东梅县人民政府
广东梅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梅府通〔2008〕2号
发布日期 2008-03-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盐业市场管理,禁止销售非碘盐、违章盐、假冒伪劣食盐等盐产品,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有效实施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梅县盐务局是我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区域内的盐业市场管理工作。
 
  二、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我县的加碘食盐,工、农、牧业用盐及其他用盐统一由广东省梅州盐业总公司梅县分公司专营。
 
  三、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批发、零售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食盐批发或食盐零售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购销盐产品,不得擅自从外地(县)购进盐产品销售,同时食盐实行“准运证”制度,运输盐产品必须持有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严禁无证运输盐产品。
 
  四、对非法加工、储运、销售盐产品及扰乱市场秩序的,除没收其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的,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罚。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不法商贩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公安、经贸、工商、卫生、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广播电视、教育、盐务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管会)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工作。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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