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7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明确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职责,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食盐应急供应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在非常时期区内居民和食品企业的食盐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广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我区发生的各类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全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2)分级负责。各市、县(市、区)应结合本应急预案和各地实际,制定本辖区食盐供应应急预案,成立本级处置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协调安排当地相关部门建立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3)政企联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作为食盐专营主体,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应服从调配,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共同积极应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
(4)合理调度。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科学、合理地调用全社会食盐储备,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2 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
2.1 成立自治区处置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为自治区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决策。
(2)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指令,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负责向媒体发布信息。
(4)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动用储备盐和从外省调运食盐。
(5)负责建立有效的食盐储备体系,监测全区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储备量,做好应急运输等相关费用的审核工作。
(6)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表现优异单位和个人的表扬工作。
2.2 自治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的处室承担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制定应急方案。
(2)准确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报告。
(3)落实自治区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地区、部门之间联动应急工作。
(4)承担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职能分工如下。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场食盐价格监测,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的食盐价格,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2)自治区公安厅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协同市场监管部门等依法打击食盐经销商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按照自治区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政府本级食盐储备费用以及处置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性资金。
(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下食盐专项应急运输。
(5)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监测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下全区各地合格碘盐食用率、碘盐覆盖率的情况。
(6)自治区应急厅负责协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条件下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7)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供应应急突发事件中涉及食盐质量安全、价格、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冒充食盐销售、食盐经销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案件查处。
(8)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中,食盐铁路应急运输的协调和工作落实。
(9)广西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食盐的储备、供应、调运,在全区各地市储备点配备应急保供队伍,配合相关部门维护食盐市场经营秩序。
各成员单位协助牵头单位开展其他有关食盐储备、供应等需要多部门集中研究协调解决的应急工作。
2.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
(1)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食盐储备责任。
(2)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将储备食盐投放指定市场。
(3)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盐业主管机构的安排,及时调整食盐生产、发运计划,无条件首先满足和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4)市场销售发现有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苗头的,及时向盐业主管机构报告;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协助盐业主管机构,掌握市场动态。
2.5 各市、县盐业主管部门
(1)负责本区域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编制。
(2)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执行上级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指令。
(4)及时上报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3 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3.1 接到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上级部门等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3.2 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3 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4 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
3.5 其他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4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划分
结合我区实际,将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Ⅰ、Ⅱ、Ⅲ三个级次。
Ⅰ级为全区有2个(含)以上设区市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或因毗邻省份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导致区内相邻区域有1个(含)以上市、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引发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Ⅱ级为全区有1个设区市内2个(含)以上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Ⅲ级为全区有1个县(市、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5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及报告
各市食盐价格监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分别选定若干个销量相对较大的食盐零售企业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食盐市场价格、市场供应及需求量进行监测,并做出相应的分析、预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市盐业主管部门报告。
5.1 重点监测的食盐零售企业在食盐供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报告。
(1)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断档或居民排队集中购买现象。
(2)由于疫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本地区或全区范围内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出现供给危机。
(3)食盐零售企业经营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可能波及食盐供应安全。
5.2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在本区域食盐市场出现供应紧张,脱销、断档或居民集中排队购买等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后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盐业主管部门、自治区领导小组报告,并抄送当地有关部门。
6 应急处置
6.1 应急响应级次认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确定应急响应级次。经核实认定为Ⅰ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立即启动本预案。属于Ⅱ级或Ⅲ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通知并指导各相关市、县立即启动当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6.2 情况报告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到相关信息查实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报告。发布预警警报,向相关成员单位和周边省市的盐业主管部门通报。
6.3 应急值班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实行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相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广西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值班电话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6.4 新闻发布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食盐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稳定市场。
6.5 保障供应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食盐生产、供应企业紧急调运库存,保障食盐供应。
6.6 食盐储备应急启用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收集和核实的情况,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等部门,结合全区食盐储备情况,确定应急供应企业、启用储备种类、数量及运输方式,并向供应企业发出食盐应急供应指令。相关单位接到指令后,迅速响应,落实部门和专人,执行储备食盐发运任务。
6.7 调整生产、发运计划
应急供应企业要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安排和部署,及时调整生产、发运计划,全力以赴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6.8 区外食盐应急调运
在动用全区食盐储备、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落实增加食盐产量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指派有资质的企业从区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批发企业紧急购调食盐。
6.9 应急供应运输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应急调运食盐的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铁路运输。自然灾害情况下,公路、铁路等运输方式中断的,应急供应采取空投等特殊方式。需要空投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协调驻地部队开展空投。
6.10 应急供应特殊措施
应急供应期间,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限量供应、凭票供应等特殊措施时,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6.11应急响应结束
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市场供求平稳秩序正常,领导小组视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供应期间,实行快报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每日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日食盐和小袋食盐产量、销量、调运量和库存日报表。
7.2 为增强应急能力,全区小包装食盐库存要确保不少于上一年度月均销量的储备。在常规储备的基础上,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和极端情况,及时启动临时储备收储工作,鼓励企业将富余生产能力作为能力储备。
7.3 加强查处力度。应急供应期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利用应急供应销售假冒食盐、哄抬盐价、食盐经销商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7.4 做好善后工作。应急供应状态结束后,相关应急供应企业将动用食盐储备的数量、发生的应急运输、装卸、存放费用,及全国食盐生产行业突发性价格上涨导致储备食盐成本增加等相关费用情况,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费用审核意见后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同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将已动用的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规定储备量补齐。
7.5 总结改进。食盐市场应急处置结束后,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成员单位及时进行总结,针对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奖惩制度
8.1 对在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应急工作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8.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食盐专营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履行应急工作职责,隐瞒、缓报或谎报情况的。
(2)不按照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规定和食盐应急机构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的。
(3)违抗食盐应急机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4)贪污、挪用、盗窃食盐市场供应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5)未能足额完成本级食盐储备任务的。
(6)有特定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7)对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 附则
9.1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23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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