碘缺乏划分标准
碘缺乏地区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根据《碘缺乏病病区划分》(GB 16005-2009),以乡镇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指标即可判定为碘缺乏病病区。
a)水碘:饮用水中碘化物含量中位数小于10 μg/L;
b)尿碘: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小于100 μg/L,且小于50 μg/L的样品数占20%以;
c)甲状腺肿大率: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大于5%
在采取了盐或其他防治措施的地区,符合a)和c)两项指标即可判定为碘缺乏病病区。
我国缺碘地区
我国的大多数地区属于缺碘地区,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的《全国生活饮用水水碘含量调查报告》显示,全国所有省份乡级水碘含量均在10.0 μg/L以下;乡级水碘含量较低的省份有贵州、青海、重庆和云南。江苏省除徐州市的少部分地区属于水源性高碘地区外,其他地区均处于缺碘地区。北京、山东、陕西、江西、西藏、湖南、新疆、海南、甘肃发布了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可以推测这些省市均存在碘缺乏的地区。
食用盐的碘含量
依据《食用盐》(GB 2721-2015)的规定,食用盐的碘含量应<5 mg/kg,强化碘的食用盐碘含量应符合GB 26878的规定。
依据《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后,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 mg/kg ~30 mg/kg。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按照标准给出的参考值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食用盐的生产要求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依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一定比例内生产未加碘食盐,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信息,以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要。加碘盐和非碘盐的生产比例如下图所示。
食用盐的供应要求
根据发改委《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
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修正本)》规定,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
无碘盐的销售由指定网点供应。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违法处罚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