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生活必需品,事关人民身体健康,事关食品安全。依法做好食盐专营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必然要求。国务院2016年出台《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并于2017年修订施行了新的《食盐专营办法》,全面推进盐业体制改革。我省同时拥有海盐和井矿盐资源,是全国第二大海盐产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食盐安全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在食盐专营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制度短板。为落实好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促进我省盐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食盐安全稳定供应,制定该《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3条,包括总则、食盐生产、食盐销售、食盐储备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三、《办法》有什么结合省情完善细化的规定?
在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情实际,我省《办法》主要作了以下细化完善规定:
(一)完善了食盐管理职责。一是加强政府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建立权责一致的专业化监管体制。二是明确了盐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三是通过制定全省盐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加食盐品种,提高食盐品质,促进食盐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了食盐生产经营行为。目前,我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11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177家(其中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12家)。按照国家盐业体制改革要求,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为此,只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审批确定作了原则规定,着重细化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和食盐零售单位的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对网上销售食盐作出了规定,以规范食盐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三)强化了食盐储备和应急保障。一是建立了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对省级政府食盐储备量和企业储备量作了具体规定。二是加强对储备食盐的管理,实行专库或者专垛贮存,并定时进行轮储。三是完善了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协调、保障食盐供应,并依法做好信息发布。
(四)细化了食盐专营监管措施。一是要求加强食盐生产销售情况的监测分析、预警研判,及时掌握食盐市场供需情况。二是要求建立完善食盐追溯管理平台,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和流向可查询。三是建立了责任约谈制度,督促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盐安全隐患,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推动经营者维护食盐专营秩序,遵守食盐质量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