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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赣府字〔202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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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9 09:34:17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28
核心提示:《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撤销九江市河东水厂(第三水厂)取水口(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九府文〔2022〕27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上饶市广丰区应急备用水源(关里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2〕3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内容。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字〔2022〕46号
发布日期 2022-08-18 生效日期 2022-08-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备注  

九江市、上饶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撤销九江市河东水厂(第三水厂)取水口(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九府文〔2022〕27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上饶市广丰区应急备用水源(关里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2〕3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上饶市广丰区应急备用水源(关里水库)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同意撤销赣府字〔2007〕46号批复的九江市河东水厂(第三水厂)取水口(长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三、上饶市要督促广丰区严格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依规处置,及时消除污染风险隐患。

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022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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