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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粮食应急预案(兴市府办〔200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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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0 02:03:09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84
核心提示:为有效地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全市粮食市场有效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件》、《梅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兴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梅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兴市府办〔2008〕51号
发布日期 2008-10-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粮食局反映。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地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全市粮食市场有效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件》、《梅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兴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梅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群众大量集中争购、抢购粮食,或出现粮食脱销断档等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等,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三种情况:
 
  (1)紧张状态: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7天内持续上涨30%以上。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7天内持续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集中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7天内持续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断档脱销。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本市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对应工作。军供粮油的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预案范畴,国家或省制订有专项预案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的要求,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不断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和研究分析,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理。形成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要做好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平时应急,战时应战,把日常工作和应急应战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
 
  (5)协调行动、服从大局。本预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
 
  为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成立兴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粮食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包括:市经贸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文广局、广播电视台、农业发展银行兴宁市支行、广梅汕铁路兴宁货运站、兴宁市汽车运输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预案,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粮食应急工作。
 
  (2)督导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及时向省、梅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省、梅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指挥部副总指挥、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粮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市粮食局各股股长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按照市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同有关部门核实实施应急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5)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3 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市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储存、保管、轮换等工作;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落实市级储备粮的调拨、加工、供应以及采购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单位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2)市经贸局、交通局、兴宁火车货运站、汽车运输公司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调动和供应的需要。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畅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及时处理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
 
  (4)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核定救灾对象和范围,组织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本预案的所需经费,依照有关规定足额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措施稳定或增加粮食生产,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粮食耕地面积。
 
  (8)市统计局负责粮食生产统计监测。
 
  (9)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10)市工商局负责粮食市场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1)市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的质量卫生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2)市文广局和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13)农业发展银行兴宁市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运、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并督促粮食风险基金按季足额到位。
 
  (14)其他有关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配合工作。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本市及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状况、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预警服务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传递、反馈高效快捷,并进行相关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
 
  3.2 应急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挥部应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共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 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第一时间上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指挥部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当监测、收集、接收到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应召集成员单位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及时部署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提前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保障粮食供应,平抑粮食价格,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做好舆论信息引导和监督,及时发布正面信息稳定局势,及时向省、梅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程序
 
  (1)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指挥部应立即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作出应急反应,并及时上报省、梅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粮食应急响应后,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必要时指挥部成员集中办公,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3)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当粮食应急状态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梅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4.2 应急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1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供应系统。组织粮食企业增加商品库存粮食市场投放量。立即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由应急运输企业送到应急销售网点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军事行动的粮油供应。
 
  (2)立即组织粮源采购,确保粮食供给。组织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积极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采购安排,协调好运输线路和工具。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稳定粮食市场。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建立完善粮食监测网点,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及时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5)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4.2.2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上述4.2.1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其内容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库存成本、销售价格、资金安排、补偿来源;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运输的具体措施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组织实施。
 
  (2)实施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由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最高库存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立即依法予以处理。
 
  (3)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尽快恢复粮食生产。
 
  (4)市政府根据指挥部的意见,向有关粮食生产地政府商调应急粮食,并向省和国家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
 
  4.2.3 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上述4.2.1和4.2.2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有效缓解粮食紧急状态时,指挥部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动用上级储备粮。
 
  (2)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实施具体的价格干预措施,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3)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经市人民政府批推,指挥部依法紧急征用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后,应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指挥部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并做好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保障
 
  (1)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2)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梅州市政府的规定,全面落实粮食储备计划,加强和充实地方粮储备,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主要包括: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根据本地实际,提前确定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厂,指挥部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供应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预备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定应急粮食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须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有关重大经营动态。应急指定的企业名单,要逐级上报梅州市粮食局、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梅州市、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定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5.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5.4 通信保障
 
  市有关单位要向市指挥部提供安全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5.5 培训演练
 
  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训练有素、能够熟练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执行落实。
 
  6 后期处理
 
  6.1 评估和改进
 
  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1)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2)农业发展银行兴宁市支行会同市粮食局,对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及时进行清算、收回。
 
  (3)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采购等措施补充商品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5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采取粮食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或擅自变更应急任务内容的。
 
  (4)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6)粮食经营者不执行规定的粮食最高库存标准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 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兴宁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兴市府办〔2003〕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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