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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办法(兴市府〔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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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0 14:01:54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32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利益最直接的农村饮水问题,使我市农村广大群众早日喝上“安全卫生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77号),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水农〔2008〕25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农〔2008〕51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完成兴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
发布单位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兴市府〔2010〕1号
发布日期 2010-01-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兴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利益最直接的农村饮水问题,使我市农村广大群众早日喝上“安全卫生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77号),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水农〔2008〕25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水农〔2008〕51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完成兴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确保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解决我市211492人的饮水安全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要是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问题。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水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水量:集中供水工程人均最高日用水量标准控制在80升~120升;分散供水工程人均最高日用水量标准控制在80升。
 
  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
 
  供水方式:所有镇(街道)和受益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项目都要建设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到户率要达到70%以上。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五条 根据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核定,我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为211492人,涉及到19个镇,246个行政村,1725个自然村。其中:氟中度超标(2mg/L>该指标≥1.5mg/L)1726人;苦咸水中度超标(2g/L≥该指标>1.5g/L) 3085人;饮用未经处理的Ⅳ类及超Ⅳ类地表水51217人;饮用污染严重,未经处理的地下水17697人;其他饮水水质问题66792人;水量不达标5212人;用水方便程度不达标4591人;水源保证率不达标61172人。
 
  2009年以前已安排解决97560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从2010年至2011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市剩余的113932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市已成立兴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略宇(市长)
 
  常务副组长:何建元(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杨育珠(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肖 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刘海波(市财政局)
 
  刘 心(市国土资源局)
 
  陈毅光、何群辉(市水利局)
 
  罗健辉(市环保局)
 
  刘金梅(市物价局)
 
  杨湘华(市爱卫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育珠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利局。
 
  第七条 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的镇(街道)均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由镇长(主任)担任组长,在农村饮水安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与工程所在镇政府签订责任书,把工程建设纳入镇级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的良好局面,全力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省下达的任务。
 
  第九条 加强协调配合,明确部门职责。
 
  市水利局:负责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做好项目设计的技术审批等工作,负责工程项目技术指导和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工程建后服务体系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和项目招投标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性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管,督促各镇(街道)财政自筹资金的落实,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市卫生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负责项目水质改善技术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卫生安全评价和预防性卫生监督。
 
  市教育局:配合市水利局协调实施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发动农村学校对学生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教育。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并负责水源地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用水价格管理,按分管权限核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并进行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
 
  市建设局:结合重点镇(街道)供水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协调把城镇自来水向周围农村辐射,加快农村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网建设。
 
  市农业局: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防止饮用水源污染。
 
  兴宁供电局: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需求。
 
  市审计、监察、检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审计、检查和监督,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是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协调、监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建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先急后缓、统筹兼顾、群众意愿的原则,围绕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整体工作部署,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至2011年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严禁挪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每个项目实施前,市水利局要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深入项目村组实地勘查,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质、经济条件、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因地制宜制订出包括工程类型、投资规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人数及完成时间、供水方式等在内的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广泛调查,充分听取和尊重群众意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民心工程。要搞好这项工程,在每项工程建设前期,各有关单位特别是镇政府(街道办)都应把“进村入户、广泛调查、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方法和必经程序。工程实施前,首先组织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设计方案,并通过各种形式,向项目区内的广大群众征求关于工程建设规划、资金筹措、管理体制、水价测算等方面的意见看法,让受益群众参与其中,制订出更合理的施工方案及日后管理制度,为工程持续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十五条 严格项目申报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实施方案。未履行正常变更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建设管理,认真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等“五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的管材、机泵、净水消毒设备等需要外购的大宗材料物资,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选择具有资质、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厂家,保证价格公开、合理,保证工程设备的质量。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监管机制,努力把农村饮水工程建成优质工程、精品工程。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镇和受益群众自筹及社会各方面资金构成。其中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人322.88元,梅州市级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人10元。
 
  第十九条 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全市各镇(街道)、村和受益群众应积极筹措工程资金,发挥政府财政资金主导作用,提倡 “一事一议”办法,依据“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调动农民群众筹资投劳的积极性,提供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资本踊跃投入的良好政策环境,以“扶持引导,多渠道筹资”的办法筹措资金,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同时,杜绝资金使用中的漏洞和问题,积极建立外部和内部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使防腐关口前移,监督经常有效。纪检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全程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建设等工作,指导和监督资金管理、工程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资金使用进行联合监督,确保工程资金足额应用、合理使用,实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市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水利、发展改革、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市水利局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再向上级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分散供水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三条 验收按《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兴宁市验收结果纳入镇级重点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也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镇(街道)要责令立即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按照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工程建设考核评价。
 
  第七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 建立灵活有效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机制。各镇(街道)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模式,在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积极探索新机制,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要做到建管统一,管修并重。
 
  (一)对扩网工程,可按照原有的工程管理体制管理;
 
  (二)对新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可实行专业化管理或采取供水站与用水户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单村或联户工程采取民主决策,受益农户自愿组建供水协会管理或民主讨论制定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人员;
 
  (四)可采用自主经营、聘用制、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第二十八条 合理确定水价,建立有偿供水制度,实行分类计价,百姓听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对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物价部门在确保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负担的原则进行核定,做到公开、公正、合理。要逐步推行定量供水、超额加价的办法,通过民主听证、行政和经济手段,达到既节约水资源又使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严格项目运行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供水管理、价格管理、责任目标管理等规章制度,使供水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条 各镇(街道)和供水站点要切实抓好水源水质的检测,定期做好出厂水和末端水的化验、检测工作,确保百姓饮上清洁、安全的放心水。
 
  第三十一条 各镇(街道)、供水站点要严格制订规范制水程序的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确保供水过程制度化、安全化和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 供水规模较大的公司(站点)要有序推进水源水质、供水系统的自动遥测和监控,实现供水管理的自动化。
 
  第三十三条 全市所有列入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项目在验收前都必须制订和完善建后管理制度,否则不予验收。
 
  第三十四条 有序推进“以资金筹措先行、建后管理制度先订”的项目实施竞争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广东 
 标签: 资金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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