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为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吉政发[2006]33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彻底改变束缚粮食企业发展的旧体制,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因企制宜、促进发展的方针,以招商引资为契机,以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为突破口,以国有独资、租赁经营(国有民营)、产权出售为主要形式,实施多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确保按期完成全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企制宜,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坚持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落实银行债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依法改革,严格执行政策,统筹规划,分类实施,规范程序,稳妥推进;坚持阳光操作,充分调动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方向,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结构,整合资源,盘活资产,推进企业战略重组,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闲置和低效率运营,使国有资产有进有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实现国有资产效益最大化。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搞活粮食流通,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宏观调控需要和国家粮食安全。
二、主要形式
(一)保留核心粮食购销企业
各县(市)要保留一定数量的核心粮食购销企业。保留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作为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地方储备粮、救灾粮、救济粮、军粮等政策性粮食的收储、管理与供应任务,确保粮食安全。要通过对旧体制的彻底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企业法人代表实行聘任制,主管会计实行委派制,职工实行合同制。
(二)改造一般性粮食购销企业
1.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独立核算,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法人代表暂由县(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待时机成熟后按有关规定另行聘任,具体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县(市)粮食局现有人员调剂。其主要职责是:上收除保留的核心企业之外的所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全部资产、债权和债务;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对有效资产进行评估、离任审计和财务审计等;对经营管理的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招标租赁、出售等;对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实行全程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组建后,根据吉政发[2006]33号文件中关于“政策性财务挂账专户管理后,银行相应解除与其对应的资产抵押”的规定,银行应与原粮食购销企业及时办理解除资产抵押的手续。
2.对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租赁经营。除保留的核心企业外,对收购量较大、条件较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由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资产评估,在上收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后,按评估认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土地)净值的5%计算,确定资产使用费底价(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可根据企业具体条件适当上浮0.5%或下调2%),公开招租确定经营者,实现企业的国有民营。同时,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经营者要按企业有效资产的1.5%(条件不好的按1%)向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缴纳承租保证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的流动资产(粮食、交通工具、生产用车、材物料等)经评估作价后,由经营者买断,或上收到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处理。承租者(经营者)在一次性交纳资产使用费、承租保证金和流动资产买断金后,即取得资产承租权,由其另行注册企业,自主经营,不得继续使用原企业的名称。原企业名称由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继续保留,用于对外清偿债权债务时使用。
资产使用费用于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运营(含资产评估费和审计费等)、支付拖欠职工工资、退休人员医保费、工伤人员补助、个人债务、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付税金和农发行贷款本息等。
承租保证金由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专户专储,租赁期后,承租者对所租资产保持完好,则如数退还。如有损毁,则相应扣抵或不予退还。损毁严重的,可另行追收赔偿金。第一轮经营期限为3年。在租赁经营期间,对经营不善或擅自违约的,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有权依法终止租赁合同。
(三)出售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对收购量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其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资产评估价格为底价公开向社会出售。不能全部出售的,可转让部分产权。资产出售或部分产权转让的成交价原则上不能低于底价的90%,付款方式分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一次性付款须在签约当日付清,分期付款在签约当日付清首付款。首付款不能低于成交价的30%,余额必须在12个月内付清。出售资产或转让产权所得收益上收到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其用途与资产使用费的用途相同。同时,对于多年没有经营业务的关、停企业及遗留下的各类留守企业,在职工全员身份置换后,一律破产或消号。改制后的新企业招聘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原企业的职工。职工实行合同制,待遇按国家有关企业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全州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从2006年11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
1.制定改革方案,建立健全改革领导机构,成立县(市)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并搞好宣传发动工作。
2.由粮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会同农发行组成资产核查组,对粮食购销企业(保留的核心企业除外)的流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核查,重点是实物资产(包括已摊销和外借部分)和库存粮食,并登记造册。
3.由粮食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委托有关部门对拟改制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对法人代表进行离任审计。
(二)实施操作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
1.根据评估和资产核资结果,确定资产使用费、承租保证金和流动资产买断金,制订招标书并向社会公告。
2.通过公开竞(评)标,确定承租人。
3.签订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书。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粮食、财政、国资委、农发行、劳动社会保障、社保、经贸、监察、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本级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妥善解决改革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扎实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加大领导力度,组织干部深入一线,跟踪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加强指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对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政策不明确等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享受国企改革发有关优惠政策。对改革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阳光作业,规范操作,严禁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对违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