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酒类市场检查的通知(延州政办电〔2006〕42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酒类市场检查的通知(延州政办电〔2006〕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3 05:24:31  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31
核心提示:  此次检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06年4月15日至4月30日,第二阶段为2006年9月15日至9月30日,第三阶段为2006年12月15日至12月30日,第四阶段为2007年2月5日至20日。
发布单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州政办电〔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3-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州酒类市场秩序,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州酒类市场进行检查,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此次检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06年4月15日至4月30日,第二阶段为2006年9月15日至9月30日,第三阶段为2006年12月15日至12月30日,第四阶段为2007年2月5日至20日。

  二、检查内容

  (一)酒类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是否存在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其生产、批发、零售等许可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

  (二)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采购酒类商品时,是否填制或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现象;散装酒是否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质量是否合格;糖化饲料企业生产的酒类副产品是否进入市场流通。

  (三)酒类案件卷宗是否规范,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四)其他违反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自查、抽查和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检查机构,负责本县(市)酒类市场的自查工作。

  (二)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要规范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要严肃财经纪律,罚没款项一律存入统一账户,按时足额上缴财政。

  附件:   州酒类市场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地区: 吉林 
 标签: 检查 酒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72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