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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国庆中秋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长食安发〔20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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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6 11:09:30  来源:长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1164
核心提示:根据市食安委办公室《转发省食安委关于加强国庆中秋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大食安办发〔2009〕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国庆中秋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长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长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长食安发〔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09-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根据市食安委办公室《转发省食安委关于加强国庆中秋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大食安办发〔2009〕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国庆中秋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种庆祝活动较多,维护安全稳定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县食安委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十一”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警觉,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省、市、县的要求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严密措施,维护好食品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两节期间广大市民和上岛游客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此次专项整治要以月饼、粮油、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调料、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农村与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及周边、渔家旅店等为重点区域,从源头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经营到餐饮服务环节全面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同时,要重点加强对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小商店的监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黑窝点”,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要按照《关于在全县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的通知》(长食安发〔2009〕2号)要求,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充分调动食品安全“三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协助和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做好食品安全知情报情工作。

  四、要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确保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发生突发事件要按应急预案要求上报,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职责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乡镇政府和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于10月9日9:00前,将“十一”专项整治期间出动的检查人次、车辆及检查单位数量、处罚案件数量、处罚金额、检查食品品种合格率等有关数据电传至县食安办;10月12日14:00前,将“十一”期间专项整治总结传真并发送电子邮件至县食安办。

  联系人:岳英歌,电话(传真):89885437,电子邮箱:yjj_chx@dl.gov.cn.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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