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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用油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浙食安委办〔200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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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8 22:31:33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12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食用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食用油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食用油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食安委办〔2006〕39号
发布日期 2006-08-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食用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食用油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食用油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立即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食用油专项检查工作,把专项检查工作作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食用油专项检查的领导和协调,立即部署,迅速行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搞好本次专项检查行动,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已组织或正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工作的地区,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卫生、工商、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食用油的专项检查工作,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督职责,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通报检查情况。

  三、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食用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行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重点检查辖区内所有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户),以及粮油批发市场、副食品批发市场、中小食品店和中小餐饮店、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厂矿企业食堂等易发生经营、使用劣质食用油的场所。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食用油的不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对检查中发现的由温岭市繁昌油脂厂生产的食用油,要立即封存,依法查处。

  四、认真总结,长效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举一反三,切实做好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省食用油安全。要把整顿规范与促进发展、专项检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检查情况,于9月30前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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