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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浙江省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食安委办〔200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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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8 22:53:21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6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6〕72号)、《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浙食安委〔2006〕1号)的要求和金德水副省长《在全省食品安全暨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针对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安全联合会
浙江省食品安全联合会
发布文号 浙食安委办〔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08-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我省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现将《2006年浙江省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日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6〕72号)、《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浙食安委〔2006〕1号)的要求和金德水副省长《在全省食品安全暨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针对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针对外来民工主要聚居地和食品消费主要场所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食品安全问题,以构建公平、有序、规范的食品市场秩序为目标,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整合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取缔一批无证无照、规范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户),改善餐饮店(馆)的卫生状况,力争基本消除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和餐饮服务的现象,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基本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水平。

  三、工作重点

  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商贩、小餐店(馆)、流动饮食摊点、建筑工地食堂、农贸市场为重点对象,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整治。质量技监部门牵头,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和当地街道(乡镇)政府配合。根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持有情况;证照齐全的单位重点检查其生产加工过程的控制、卫生条件、人员健康状况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严肃查处证照不全单位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对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

  (二)加强对小食品店、小商贩的整治。工商、城管部门牵头,卫生部门和当地街道(乡镇)政府配合。根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小食品商店销售食品的进货渠道,对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不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未经批准擅自加工食品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肃查处证照不全的小食品店、小商贩;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小食品店、小商贩。

  (三)加强对小餐饮店(馆)、流动饮食摊点、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治。卫生部门牵头,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和当地街道(乡镇)政府配合。严格按照《餐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重点检查其卫生条件、人员健康和食品生产加工情况,对不符合卫生要求以及利用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不洁原料或过期食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非食品原料等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基本具备条件,经过改造或整改能达到标准的,指导督促其整改,加以规范,对不具备条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吊销卫生许可证。对无证无照的小餐饮店(馆)和流动饮食摊点,由有关执法机关按照职责范围予以取缔。

  (四)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牵头,经贸(贸易)、农业、卫生部门等部门配合。重点检查经营户是否销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过保质期、有毒有害及"三无"食品,是否销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和未经检疫的猪肉,熟食肉制品和散装食品的经营是否规范,农产品初加工是否有使用有毒有害或非食用辅料的行为。

  (五)加强对出租房屋(包括违章建筑房)的综合检查。各乡镇、街道及村委会、社区负责对已出租房屋进行综合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和有关出租物业情况,切实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职责,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以及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问题,立即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取缔。工商部门负责出租房主(包括违章建筑房主)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提供场地的查处,公安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房主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和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的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城乡结合部食品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来抓,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于2006年9月30日前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情况进行排查,分析产生的根源,提出解决的办法,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搞好专项整治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成效。已组织或正在组织实施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地区,要查漏补缺,完善和加强联合整治工作。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整合监管资源,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经贸(贸易)、农业、卫生、质量技监、工商、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有关单位、个人举报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予以查处,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网的作用,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省财政厅、省食安委办印发的《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给予奖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督职责,加大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查处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及取得的成效,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市民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消费,营造公平竞争、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让联合专项整治深入人心。

  (四)疏堵结合,长效监管。坚持打击与引导并举的原则,对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和小餐饮店(馆)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好取缔整治与规范工作。本着"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方针,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小餐饮店(馆)、小食品店应从实际出发,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面积、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等条件可酌情放宽,或采取其他灵活方式,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同时加强事后监管;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要结合当地"城中村"和"城郊村"改造工程,为加强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六、工作步骤

  这次全省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10月至12月)。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尤其是证照不全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的基本情况,并按职责分工明确整治和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并根据《2006年浙江省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对整治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全面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行动,联合执法,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的成效。并于2006年12月底前将集中整治阶段情况总结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全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对各市的阶段性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也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集中整治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规范提高阶段(2007年1月至3月)。各市人民政府要在巩固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规范本地区城乡结合部生产加工和经营食品的行为。同时,切实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对集中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积极加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4月至6月)。各市人民政府要在专项整治取得全面实效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积极探索长效监管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从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广大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上下功夫,健全举报网络,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要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强化监管责任,实行责任追究,逐步建立起预防、举报、查处、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努力实现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

  各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城乡结合部食品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于2007年7月20日前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组织好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好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全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对各市联合专项整治的全面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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