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以下简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推行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校园食品放心店工程,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学校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学校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省学校食品安全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一些薄弱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基础还较脆弱,食物中毒事故仍有发生。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广大青少年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统筹谋划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力争通过几年努力,到"十一五"期末,实现学校食品安全保障以下目标:
----学校食堂符合《浙江省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许可条件》或《浙江省乡村小学食堂卫生许可条件》,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学校食堂全部达到C级以上标准,其中:A级达到20%以上,B级达到40%以上;
----基本完成全省学校校内食品店的连锁超市(便利店)和放心店改造任务,并实现食品统一配送;
----学校食堂粮、油、豆制品、肉、蔬菜、水产品等大宗物品实施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全面实行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等制度;
----城镇管网通达地区的供水覆盖农村学校,学生饮用水卫生质量明显提高且达到国家标准;
----校园周边食品经营秩序不断规范,日常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无证无照摊点基本消除;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普遍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普及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面达100%。
各地要围绕上述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以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为载体,编制学校食品放心工程建设规划,落实今后一个时期学校食品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促进学校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加强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构建食堂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各地要在大力推进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食堂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度,狠抓责任落实,严把食堂"四关"。一是严把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关。凡是新建、改(扩)建的学校食堂,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预防性卫生审查,按照国家有关食堂卫生设计规范要求,组织食堂建筑设计会审,促使食堂形成区域分离、功能分块、布局合理的食品操作流程,杜绝二次污染或交叉污染。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的要求,加快学校食宿工程建设步伐,保质保量完成学校食堂改造任务。二是严把食品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关。因地制宜开展学校食品定点配送工程。制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和追溯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分类择优选择食品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单位,确保"优质、安全、价廉"的食品输入学校食堂。三是严把食品安全监管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严格食堂卫生许可证管理,加强对就餐环境、食品储藏、加工、餐具消毒、保洁等环节的卫生监管,定期抽检食堂销售的食品,强化重点时段高风险品种的监管,大力推行餐饮"五常法"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可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检查和督察,促使食品留样、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加强食堂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养成良好的卫生意识和个人卫生习惯。控制非本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等突发事件发生。加强对爱心营养餐的监管,确保营养餐的安全、营养和卫生。四是严把食堂经营和财务管理关。按照"自主经营和托管经营等并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从事学校食堂经营活动,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负食品安全责任的承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得由个人承包学校食堂。鼓励中小学校食堂由学校通过责任制等方式自主经营,积极探索托管经营等新型的学校食堂经营模式。实行托管经营的学校食堂,要面向社会公开选择卫生量化分级考评达到A级的餐饮服务公司(含饭店、酒店)经营。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堂托管经营企业和自主经营的监督,制定严格的食堂经营利润控制指标和分成比例,核定饭菜销售成本,把好食堂经营的成本关、利润关和分配关,确保食堂饭菜质量和销售价格的稳定。
三、严格经营资格准入条件,规范校内食品店经营行为
各级经贸、工商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支持连锁超市(便利店)、放心店向学校延伸,教育部门要利用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成果开展放心食品进校园活动。通过开设连锁超市(便利店)和培育统一配送的食品放心店等形式,对校园食品店进行全面升级改造。
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经营者准入条件,将信誉度高、管理规范、有相应配送能力的食品企业纳入准入范围,通过招标形式择优选择经营单位。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校园食品店的监管,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促使经营企业"按制度经营、按要求进货、按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网的作用,依靠教师和家长的力量,督促食品经营者自律,杜绝经营假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切实维护学生的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
四、加强日常监管和综合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的食品消费环境
各级工商、卫生、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分段监管、综合治理的思路,落实监管职责,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卫生许可,探索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手段和措施。进一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登记、索证索票、巡查检查、举报投诉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针对学校周边食品商店、饮食店和流动摊点多、经营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或综合治理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照食品店和饮食摊点。结合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新特点,积极探索保障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给学生一个清洁消费、放心消费的环境。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整合监管力量、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形成反应快捷、配合密切、齐抓共管的协同整治运行机制。要强化综合监督的职能,加大暗查暗访和督察督办的工作力度,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取得实效。
五、强化学校用水管理,提高饮用水安全水平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凡能纳入城镇自来水管网的学校必须在2008年底前改用自来水;只能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学校,必须安装持续消毒设备或装置,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应申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进入校园的桶装饮用水必须有"QS"质量安全标识,并由量化分级管理评审达"B"级以上的企业提供,禁止无证无照或证照、标识不全的桶装饮用水进入校园。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督促学校建立二次供水和自备水水质定期送检制度,所需检测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督促学校建立和落实供水设施(含桶装饮水机)和水井定期清洗消毒制度。对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学校必须及时整改。学校要加强对自备水源的保护,落实防污和消毒措施,加强自备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管理,确保水质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健全学生饮用水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意识和素质,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紧密结合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充分发挥青少年联系家庭、学校和社会的纽带作用,以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饮食教育活动,使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步入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学校要统筹计划、因地制宜开展"八个一"活动:每学期举办一次食品安全知识讲座;每学期安排一节食品安全教育课;每班每学期出一期食品安全黑板报;每个学生有一本食品安全科普读物;每学年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带回家"活动;每个学生就食品安全给亲友写一封信;每学年组织一次食品安全征文活动;学校食堂设立一块食品安全温馨提示牌。有条件的地区,可与消保委等部门合作,创办消费教育学校,逐步开展健康饮食和食育工作。通过上述活动,传授食品安全知识和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形成科学、安全、合理的饮食习惯,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七、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增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能力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教育培训等机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一是编制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学校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和操作手册。学校要制定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和操作流程。二是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覆盖所有学校、报告责任主体(人)明确、相关部门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网络,力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三是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学校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提高实战能力,切实做到"心中有数、程序熟练、处置得当"。四是认真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大学校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编印常识手册,提高学生的应急自救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特别要注重提高学校和老师的应急及心理干预能力,及时消除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给学生造成的心理影响。
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保障的联防联控机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政府主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学校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加大欠发达地区农村学校的投入。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层层签订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评估体系,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查。
学校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深入贯彻《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等法规,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工作范围,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制度与措施,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有序、有效。
严格学校食堂和校内食品店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和校内食品店经营盈余或承包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学校食堂和校内食品店的经营管理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奖金、福利或挪作他用。定期公布学校食堂和校内食品店财务状况,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浙江省"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意见》要求,把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平安校园"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奖惩制度,表彰先进,对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瞒报、迟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要按规定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