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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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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9 10:29:26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85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对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鉴于目前我市尚未进行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为了使各项工作紧密衔接,确保《食品安全法》在我市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完成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9]129号
发布日期 2009-06-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对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鉴于目前我市尚未进行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为了使各项工作紧密衔接,确保《食品安全法》在我市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完成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完成前,卫生行政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经营的食品安全监管,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预防处理餐饮环节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工作。

  二、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并分别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流通许可。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不再作为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流通许可的前置条件。对保健食品经营,继续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本辖区、本系统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执法责任,确保在部门职能调整的过渡期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杜绝出现监管空白,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四、各区市县和先导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参照本通知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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