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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大政办发[20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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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9 10:35:26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702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于2009年2月起集中开展为期2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通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重点时段整治等一系列工作,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深化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 [2010] 17号)要求,现就大连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如下:
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10]72号
发布日期 2010-04-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于2009年2月起集中开展为期2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通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重点时段整治等一系列工作,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深化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 [2010] 17号)要求,现就大连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获证率达100%。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深入开展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全市种植业产品平均合格率达96%以上,畜禽及水产品平均合格率达98%以上。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奶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奶站持证率达100%,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认证后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结合《关于开展海珍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大食安发〔2010〕6号),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28类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获证率达100%。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地产食品检测平均合格率达90%以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责任单位: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海关)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各类食品经营单位100%实行“六项制度”。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平均合格率达95%以上,法定抽检平均合格率达85%以上。(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渔)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抽检合格率达90%以上。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要强化餐厨垃圾监管,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规模化处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城建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七)加强畜禽屠宰环节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县两级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协助国家、省级有关单位,开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工作。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九)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对我市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发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逐步推开。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海洋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4月15日前)。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为整顿工作的全面展开做好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底前)。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集中力量开展整顿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按时完成整顿工作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三)总结检查阶段(2010年12月底前)。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并于2010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分别将整顿工作阶段性小结和总结报市食安办(联系人:洪麟,联系电话:84255215),市食安办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和省整顿工作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在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出台前,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互相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出现监管真空。市、县两级食安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就“垃圾猪”、“掉头鸡”、“泔水油”、“地沟油”、“黑窝点”、早夜市、海珍品、防控毒鲜蘑菇中毒等难点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认真做好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信息向市食安办及本部门上级单位报告,并向有关单位通报。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落实《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的通知》(大食安发 [2010] 7号),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工地”活动。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市食安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地区、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查、督导。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也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督查。组织乡镇、街道开展“无食品制假售假窝点、无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户、无违法食品宣传广告、无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无”社区(村屯)创建活动。各地区、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情况将列入市食安委对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的年度综合考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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