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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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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4 10:01:15  来源: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07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决定在2009-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并制定鹤岗市食品安全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鹤政办发〔2012〕27号
发布日期 2012-06-1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egang.gov.cn/yghg/zcwj/zfbwj/2012/10/22702.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鹤岗市食品安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政府决定在2009-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食品放心工程,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保证市民饮食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品种。肉及肉制品、大米及米制品、面粉、奶及奶制品、蔬菜、豆制品、水产品、植物油、饮料、酒、散装食品等。
 
  (二)重点区域。以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旅游景区、建筑工地为重点区域,以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为重点环节,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店)、饮食摊点进行整治。
 
  (三)重点内容。对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资格、食品生产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及食品经营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全面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霉变及其他不符合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全市食品市场及食品安全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使我市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各县、区要将食品放心工程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措施到位,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区创建活动,深入推进萝北县、向阳区的试点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确保工作有方、措施有力、尽职履责,完成预期目标。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反应灵敏,做到行动迅速、应对得力、处置依法。
 
  (三)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顿工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治理源头污染,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学校及学校周边流动食品摊点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强化食品企业自律意识,确保完成专项整顿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四)进一步整合检测资源,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力度,不断提高和完善监测水平及检测条件。
 
  (五)进一步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通报、分析、共享、预警、发布体系,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严格执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六)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和守法意识。
 
  (七)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制度,完善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在对已授牌的信用企业实行动态监管的同时,确定一批试点单位,引导企业把好食品安全第一关,进一步提高“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八)实现畜产品“瘦肉精”检出为零,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3%以下,农(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低于全省水平。
 
  (九)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3个。
 
  (十)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覆盖率达到100%,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和索证、索票、自检制度。
 
  (十一)继续深入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违法使用禁用食品添加剂及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抽验和查处力度,杜绝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超标食物及非法添加“吊白块”面粉和豆制品流入市场。
 
  (十二)加大定点屠宰场(厂)的改造力度,积极探索牛、羊、禽类的定点屠宰途径,杜绝私宰滥屠现象,防止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实现城区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十三)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覆盖率达到100%。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
 
  (十四)对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覆盖率达到100%,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持证上岗率达100%。强化对学校、建筑工地和集体用餐食堂、农村自办宴席的有效监管,学校、集体食堂100%建立进货原料索证制度,有效控制集体食堂中毒现象发生。
 
  (十五)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交通沿线、旅游景点、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三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测,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二)加强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顿。畜牧部门要开展畜禽水产品中兽药和禁用药物的残留监测,完善并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的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严格执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自律。严格执行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食药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加大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等重点单位及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及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等行为。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功能等行为。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商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等行为。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强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八)加强原粮质量卫生监管工作。粮食部门要加大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检测化验手段及粮食仓储条件的核查力度,加大对出入库粮食质量检验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粮食加工企业原粮质量索取检验单的监督检验力度。
 
  (九)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能力。建立覆盖各县、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实现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十)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各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全面落实《鹤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理机制,明确职责,严格执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切实提高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事故处理的相关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到位。各县、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突出重点,精心组织,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上报市食安办,要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和时限要求,切实做到目标任务、重点要求、关键措施、时间进度、责任人员五个明确。
 
  (二)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各县、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和责权一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落实到位的原则,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逐级考核,确保此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对整治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致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市政府将启动问责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市食安办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监管部门认真履责,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空白等问题,同时,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实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和质量。
 
  (四)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及重审批、轻监管,甚至乱审批、不监管的问题。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市食品办和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辨别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杜会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举措,宣传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有选择地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营造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将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市食品办,并按规定及时发布本地区、本部门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及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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