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2011年天水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11〕75号)

2011年天水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11〕7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1 22:59:46  来源:天水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1734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结合4月21日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以打击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为主的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行动,特制定天水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天政办发〔2011〕75号
发布日期 2011-04-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1年天水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结合4月21日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以打击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为主的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行动,特制定天水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顿工作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和防打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积极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行动,强化日常规范监管,推进完善经营者自律体系,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积极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及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机制基本建立,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专项整顿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
 
  1.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顿工作,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得到有效规范,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主要任务
 
  (1)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2)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对专项整顿中发现的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对其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3)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农业、畜牧、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4)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5)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食药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责任单位:质监、食药监、工商、农业、畜牧部门)
 
  (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顿
 
  1.工作目标
 
  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整治措施,杜绝禁用农药在农产品中使用,降低非禁限用农药残留检出率,提高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农产品平均合格率保持99%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主要任务
 
  (1)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农药生产源头监管,加大农药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全面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工作。
 
  (2)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监管,依法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行为。
 
  (责任单位:农业部门)
 
  (三)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顿
 
  1.工作目标
 
  降低禁用兽药残留检出率,提高兽药监测合格率。加强生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2.主要任务
 
  (1)开展兽药和兽药残留整治专项行动,积极推进兽药GSP制度,整顿兽药经营秩序,加大打击违法制售假劣兽药力度;依法对假劣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处罚,开展兽药和兽药残留监测。
 
  (2)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品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奶站。组织开展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依法严厉打击违规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3)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4)深入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经营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责任单位:畜牧部门)
 
  (四)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监管,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区域性、突出性问题。100%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
 
  2.主要任务
 
  (1)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等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2)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3)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推进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整治规范工作,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管的长效机制。
 
  (4)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全面落实专人定点监管责任制度,加强乳制品抽样检测和出厂检验,确保乳制品安全。
 
  (责任单位:质监部门)
 
  (五)开展食品流通环节专项整顿
 
  1.工作目标
 
  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行为,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监管,100%食品经营单位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大型商场、超市、食品经营批发户建立“一票通”台账制度100%,其他85%;“食品安全示范店”在已创建总量的基础上增长15%以上。
 
  2.主要任务
 
  (1)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2)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全面建立“一票通”台账制度,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
 
  (3)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4)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景点为重点区域,以农村批发、集贸等市场为重点场所,以农村商场、超市和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以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和农村地方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行为。
 
  (5)深入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严格乳制品经营主体、婴幼儿乳制品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严格监督乳制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经营记录制度。
 
  (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六)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顿
 
  1.工作目标
 
  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自律意识,规范餐饮服务行为,100%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县城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率90%以上。消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确保无重大食物中毒责任事故发生,有效保障节日、“节会”餐饮食品安全。
 
  2.主要任务
 
  (1)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引导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合法化,坚决取缔经过整改仍达不到餐饮服务规范要求的餐饮单位。
 
  (2)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食品进货索票索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操作规范、餐饮具和工用具容器消毒、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保管、垃圾处理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防止不合格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餐饮服务环节。严肃查处制假售假、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辅料、生熟交叉污染、餐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3)以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景区等小型餐饮单位,农村聚餐及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品种的抽样检验,努力消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
 
  (4)严厉打击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规范食品及原料采购进货渠道。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指导,严厉打击非法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违法行为,及时排查、消除食物中毒事故隐患。
 
  (责任单位:食药监部门)
 
  (七)开展畜禽屠宰和酒类专项整顿
 
  1.工作目标
 
  加大畜禽屠宰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产加工和储存运销病死病害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定点屠宰率达到100%,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率100%,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率100%,经营场所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明示率100%。
 
  2.主要任务
 
  (1)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2)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
 
  (3)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4)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确保酒类消费安全。
 
  (责任单位:商务部门)
 
  (八)开展食品出口环节专项整顿
 
  1.工作目标
 
  督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出口食品风险分析,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提高我市出口食品安全水平。
 
  2.主要任务
 
  (1)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2)开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执法检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全面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三、专项整顿工作步骤
 
  专项整顿工作时间从2011年5月1日至9月30日,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对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进行摸底调查,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顿阶段(5月10日至9月20日)。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整顿工作方案要求,围绕整顿工作重点开展拉网式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整治。
 
  (三)总结考核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顾总结,组织督查组对整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专项整顿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整顿责任。各县区、各部门要把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经费投入,统筹调配力量,依法加强治理整顿。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及时开展督查指导,积极推动“辖区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机制的落实,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及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要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拓宽案件发现线索,及时进行核实处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对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分析辖区、部门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禽畜产品、水产品,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抓住薄弱环节,紧扣热点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强化动态监督,做到严控重点监管时段,严抓重点监管区域,严查重点监管品种,紧盯重点监管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决不姑息迁就。
 
  (五)督查指导确保实效。各县区、各部门要逐级开展整顿督查指导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难题,查漏补缺、消除隐患,使食品安全整顿切实取得成效。市食安委将定期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及时了解掌握整顿工作情况,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县区、部门、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