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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法监发〔2009〕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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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1 23:06:06  来源:金昌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2189
核心提示:各市(州)卫生局、经委(工业局)、农牧(农业、畜牧)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兰州中川机场急救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并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发布单位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卫法监发〔2009〕169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卫生局、经委(工业局)、农牧(农业、畜牧)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兰州中川机场急救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并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转发原文请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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