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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生猪产品实行集中批发管理的通告(鞍政发[2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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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12:56:06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14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生猪产品市场管理,健全检疫检验制度,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管理有序的生猪产品批发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6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鞍政发〔2005〕1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市区(含千山区,下同)内生猪产品实行集中批发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2005]24号
发布日期 2005-06-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我市生猪产品市场管理,健全检疫检验制度,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管理有序的生猪产品批发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6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鞍政发〔2005〕1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市区(含千山区,下同)内生猪产品实行集中批发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内销售的生猪产品,在进入零售市场前,一律进入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设在千山区东鞍山镇鞍山味邦肉联厂院内,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行统一验证、统一纳税、统一收费的集中批发经营。

  二、对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生猪产品,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批发;境外生猪产品凭入境检疫检验证书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批发。未取得认证的生猪产品,实行现场检疫检验制度,经有资质资格部门进行现场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批发。

  三、进入交易中心的生猪产品,在统一验证合格后,加盖验讫印章,由经市卫生防疫部门检定符合卫生条件的运输车辆统一配送至零售市场。

  四、非市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厂方和代理商必须向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地址:铁东区常青街16号,联系电话:5869978)申报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五、从事生猪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不得加工销售未经肉品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不得销售未经许可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不进入鞍山市生猪产品交易中心进行批发交易的,由工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违反本通告的其他行为,由商业、卫生、动物卫生监管、药品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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