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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鞍山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鞍政发[200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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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01:01:32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97
核心提示:为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现就2005年我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2005]66号
发布日期 2005-06-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5年鞍山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现就2005年我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提高我市食品、药品监管水平,切实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原则,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执法力量,下移监管重心,集中主要力量,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优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三)工作目标:在巩固已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食品、药品监管的各项工作引向深入,加大依法行政力度,突出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集中整治,使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感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为重点品种,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四个重点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1. 食品源头污染整治

  (1)以果蔬农药残留专项整治为重点,狠抓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把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关,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实施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削减计划。开展农资市场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行为。

  (2)以“瘦肉精”专项整治为重点,狠抓违法使用兽药和畜产品违禁药物等行为。加强饲料、兽药等农资的生产、使用、经营环节的管理,密切监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生产经营企业,阻止违禁药物从人用药物领域流向养殖环节。以彻底清查“瘦肉精”生产使用窝点为突破口,重点整治“瘦肉精”检出率过高的地区。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和“三无”产品。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生产行为,组织开展饲料产品标签专项检查,开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并对生猪生产重点地区开展违禁药品拉网式检测。使全市兽药市场产品平均合格率达到75%以上,饲料市场产品平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对全地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定时、定点、定品种的监督检测。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跟踪检查,并向社会公告监测结果。

  (4)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顿渔用品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和指导。

  (5)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与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畜产品的认证工作,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经营组织化程度。积极探索“IC卡管理”、“联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办法。2005年底,在取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和基地内推广“公司+基地”模式,推广率达到30%。

  责任单位:市农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动物卫生监管局。

  2.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

  (1)抓好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整治重点是城乡结合部的小作坊、无证企业集中的区域、生产儿童食品的小作坊及有制假劣迹的生产企业。到2005年底,通过整治使90%以上的面粉、肉类制品、儿童食品等具备必备条件的加工企业生产行为得到规范。

  (2)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对无证产品的查处力度。提高和扩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食品的抽查抽检频率和覆盖面,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以及边远地区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和涉及人体健康的项目。

  在继续保持查处无证面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以及白酒、婴儿配方奶粉力度的基础上,从2005年7月1日起对肉制品、乳制品、罐头、冷冻饮品、饮料等10类食品无证生产进行查处,严格生产许可审批,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低劣的无证小作坊依法予以取缔。

  (3)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保健品中添加违禁药物等不法行为。重点开展对食品生产单位和摊点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对面粉中的过氧化苯甲酰、儿童食品中的糖精钠、肉类食品中的色素、EDTA铁钠使用的专项整治,加大抽检力度,使面粉、肉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4)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清理整顿无卫生许可证和不符合卫生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卫生许可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重点加强对保健食品、婴儿配方食品、调味品、乳制品、熟肉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突出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不符合生产规范进行生产加工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

  (5)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对全市已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企业及其生产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清理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生产企业。开展对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标签内容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保健品是否具有对疾病预防和治疗作用及未经批准的特定保健功能方面的宣传内容。严查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及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等违禁品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加强对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的整治。强化对定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加强检疫工作,提高肉品质量;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强化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实行生猪入厂索证、肉品出厂发证制度,形成有效的质量追溯机制。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生猪定点企业实行食品安全、HACCP认证。2005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覆盖面,城市达到100%,农村达到70%;牛、羊定点屠宰覆盖面,城市达到50%;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商委、动物卫生监管局。

  3. 食品流通环节整治

  (1)开展重点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加大对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包装食品的质量检测力度,同时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等5类食品。严肃查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的水果,用劣质大米或变质粮食制做的各种食品。开展质量定向检测工作,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2)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市区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坚决取缔无照等非法经营行为。年内,组织开展夏季饮品、“十一”国庆节食品市场、儿童食品市场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并在“两节”前开展突击执法行动。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坚决追溯其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进一步完善查处措施,健全制度,及时清除食品安全隐患。

  (3)健全食品流通服务体系。向社会推荐名优企业和优质产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步伐,积极推进农村食品流通网建设,实施放心店下乡工程。积极督促企业建立严格的进货检验制度,进一步完善委托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有害物残留检测设备,形成有害物超标食品市场退市机制。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质量购销档案等制度。到2005年底,市级以上食品批发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80%,县级以上达65%。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卫生局。

  4. 食品消费环节整治

  在全市范围开展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监督、评分、评定级别,向社会公示。对食堂采购、储存、加工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控制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和餐饮业食物中毒,对餐饮业重大活动的饮食安全要进行重点保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积极在大型、连锁经营餐饮业推广科学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今年,全市90%以上的餐饮业、中小学食堂和全部高校食堂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5. 加快建设我市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1)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坚持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工作要求,加快县(市)、区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构的组建步伐。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2)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探索建立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披露制度和信用奖惩制度。

  (3)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和信息通报网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和食品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制度,对高风险食品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逐步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和信息通报网络,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食品安全形势。

  (4)积极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关于印发〈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考核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量化工作成效。

  责任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针对我市药品市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全面巩固和深化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特殊药品的监管,促进全市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有序,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水平。

  1. 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1)严厉查处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

  (2)打击非法回收药品、非法邮购药品、非法添加药品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药品监管、

  卫生、公安、综合执法、邮政、社保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打击合力。重点打击取缔游医药贩,清理回收药品“小广告”,打击回收药品的违法行为。

  (3)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重点选择影响面广、问题突出的产品,检查注册批准内容和实际说明、标识内容的一致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4)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专项整治。重点对展示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

  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2. 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

  积极探索新时期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新途径、新办法和新思路,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乡(镇)、村发展,鼓励药品配送网络覆盖农村药品市场。农村用药监督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发挥“两网”建设的作用,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农村购药渠道,落实完善储存条件,建立购销记录,切实保障农民用药的合法权益。完善制度建设,确保药品监管工作规范、有序、有力地进行,要在“五个转变”上下功夫,一是由简单粗暴执法向文明执法转变;二是由专项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三是由按主观意识监管向按市场规律监管转变;四是由单一行政执法逐步向与依靠群众参与管理相结合转变;五是由单一强制性处罚向处罚与教育并重转变。

  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3. 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1)大力推行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做好GMP认证企业的跟踪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是否继续按照GMP标准进行生产;到2005年末,按时完成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任务。对未通过GMP、GSP认证的企业进行阶段性检查,监督停止生产经营活动。(2)强化药品生产经营动态监管,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大随机抽查和处罚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对全市换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条件、环境、设备是否规范、符合要求,药品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争取年底前完成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工作。严厉打击买卖、出租、出售《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挂靠经营等行为。

  (3)加强特殊药品的监管力度。强化医疗机构特殊药品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档案化、信息化管理体系,改善特殊药品安全监控设施,提高特殊药品使用环节的整体管理水平。有重点地监测事故易发地区和单位,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严格审核药品生产企业购买特殊药品申报材料,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确保企业合理合法使用特殊药品。

  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管局。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6月)。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将各自的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05年11月)。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各项整治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抽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1月)。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对各自的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6年元月10日前将总结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其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紧紧围绕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狠抓薄弱环节,抓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务求取得实效。建立责任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包庇纵容、内外勾结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药品市场的监管,做到共认、互认抽查结果,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普及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把不讲信用企业的 “黑名单”公布于众,形成食品、药品专项整治的强大舆论氛围,使制假、售假、贩假者无以立足、无处藏身;要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广泛发动群众投诉举报,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全市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信息。各县(市)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于每月8日前将本县(市)、区和本部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药品监管局,电话:5856080)。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由市药品监管局于每月8日前收集整理。各有关机构和单位要做到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加强简报、信息的报送工作。遇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地区: 辽宁 
 标签: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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