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鞍政发[2005]1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鞍政发[2005]1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2 10:52:26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86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尤其是近几年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划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总体看,生产销售假劣食品案件多发的势头有所遏制,食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方面存在缺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加强我市食
发布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鞍政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03-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尤其是近几年一直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整顿和规划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采取了一系列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总体看,生产销售假劣食品案件多发的势头有所遏制,食品安全形势趋于好转。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方面存在缺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食品安全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我市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监控模式。以强有力的监管态势,标本兼治,规范市场秩序,不断提高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用3至5年的时间,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城乡食品安全工作实现良性互动和共同进步,为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饮食,全面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鞍山,提供物质基础和市场环境。
 
  二、加强领导
 
  为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和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主 任: 李晓安 副市长?
 
  葛海鹰 副市长
 
  副主任: 杨庆龙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守涛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澍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巴福荣 市卫生局局长?
 
  宋士刚 市工商局局长?
 
  张宏录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朱长忠 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委 员: 丛 波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长青 市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
 
  程 辉 市经委副主任?
 
  李绍新 市农委副主任?
 
  田 刚 市商委副主任?
 
  韩 敏 市民委副主任?
 
  王德弟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解金凯 市监察局副局长?
 
  宋国春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新建 市卫生局副局长?
 
  韩 义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 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士忠 市林业局副局长?
 
  贾 尧 市粮食局副局长?
 
  郭广东 市工商局副局长?
 
  冯桂荣 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副局长?
 
  刘淑妹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薛德涛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邢立岩 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刘淑妹(兼)。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协调实施全市食品放心工程;提出制定保障全市人民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的建议;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对重点品种进行检测和评价;定期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协调食品联合“打假”工作和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督导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受理、分拨投诉举报,督促各单位及时处理;督查、督办食品放心工程、食品专项整治情况、食品检验检测体系运行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各相关部门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委员会会议部署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全市食品安全形势,评估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状况的专题调研,协调配合有关监管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根据《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其他市的做法,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和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林业部门负责初级林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粮食部门负责粮油储存、调拨和运输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管;宣传部门负责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完善地方食品安全规章的审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有关政策为食品安全监管及放心工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协助、配合、保护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的部署,将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大基本建设的投入;经济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食品生产和食品流通企业的行业建设,并负责盐业的监督管理;商业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畜禽屠宰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并负责酒类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查学校、幼儿园食堂建设及学生集体用餐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完善标准体系。积极推行已颁布的国际先进标准和国家标准,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体系。按照从农田到餐桌、从研究到使用等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建立起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一环套一环的食品安全溯源机制和管理机制,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二)建立完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积极探索法律手段、行政监管、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健全安全质量认证体系,全面推进食品安全质量认证。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制度,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提高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产品安全保障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鼓励消费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技术支持体系。统筹规划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对食品的安全监测,以完善检测手段、提升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目标,整合优化、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和资源,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结构科学、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测网络。食品检测机构要规范检测程序,独立公正地行使职能,客观地进行质量评价,出具准确的检测信息,提供可靠的质量情报,为监督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建立快速反应体系。加强食品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配备功能齐全的执法装备,使之具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对安全事故做出反应,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建立假冒伪劣食品举报受理网络系统,及时分析处理食品安全信息和群众的举报投诉,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信息收集、分析、管理办法,完善安全预警、事故报告制度,统一发布安全信息。
 
  (五)建立监督、供应网络和诚信体系。统筹规划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建设,整合现有监督力量,结合本地实际,设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员,使监管网络延伸到基层。完善相关政策,鼓励信誉高、质保体系健全、经营活动规范的食品经营企业设立连锁销售网点。按照政府启动、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加强监督,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与其生产模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工作程序和完备的档案记录,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选择重点品种和一批食品种植养殖基地、生产加工企业、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联合建立放心食品示范点。
 
  (六)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督查、督办工作,保证食品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落实。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协调各监管部门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举报网络,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的案件,要从快核实,认真查处。
 
  (七)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完善措施,尤其是要从源头上加大整治力度。要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把食品安全工作的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部门,对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部门和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促进我市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放心。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94) 法规动态 (2970)
法规解读 (294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