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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湘政发[2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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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08:51:16  来源: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15
核心提示:近几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努力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了广大农民利益,稳定了粮食生产能力,对保持农村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国入世后的发展形势,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粮食购销体制,现就深化我省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2]5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努力推进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了广大农民利益,稳定了粮食生产能力,对保持农村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国入世后的发展形势,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粮食购销体制,现就深化我省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以粮食购销市场化为取向,保护主产区,放开销区,稳定储备,放开市场,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财政减负、企业增效。 从2002年4月1日起,除对常德、岳阳、益阳、衡阳4个主产市的晚籼稻实行保护性生产补贴外,全省粮食购销价格和市场全部放开。

  二、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从2002年度起,省只宏观调控粮食定购,不下达指令任务。农业税征收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农业税征收政策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全省粮食收购价格随行就市,由粮食企业自主收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对常德、岳阳、益阳、衡阳4市的晚籼稻实行保护性生产补贴。补贴可以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环节结算时支付给售粮农民;也可以用应支付的生产补贴代交粮农的部分农业税或乡村统筹提留款;还可以按照农民实种晚稻面积由县、乡政府组织核实后补发到农户。补贴资金来源为省对各市州包干使用的粮食风险基金加省适当补助。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4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

  1、省对各市州原定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省、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总量不能减少,负担的比例不变。

  2、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粮食促销压库力度。对老库存高价位粮食,经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采取补贴差价的办法,处理一部分高价位粮,具体处理办法在不违背中央粮改政策的前提下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老库存粮处理前发生的费用和利息继续按原办法用粮食风险基金进行补贴。

  3、库存陈化粮处理待中央明确有关政策后,按中央政策执行。

  4、为了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平稳过渡和粮食安全,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限用于以下开支:

  (1)陈化粮和陈粮销售的价差亏损补贴;(2)建立市、县粮食储备;(3)消化粮食财务挂帐;(4)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合理周转库存补贴。 

        5、市、县财政历年应补未补的各项粮食补贴,同级政府要督促财政部门在2002年底以前拨补到位。

  (五)培育粮食市场体系,规范和搞活粮食流通。

  1、放开粮食购销后,产区和销区要积极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运用多种形式,衔接粮食购销。

  2、要以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为龙头,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批发体系,积极培育粮食市场,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要加快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推广电子商务等多种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业务,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鼓励用粮大户进场成交。

  3、发展县以下农村粮食集贸市场,鼓励农民参与粮食流通。

  4、允许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原已取得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业务。

  5、放开粮食购销后,全省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撤销一切阻碍粮食流通的关卡,畅通粮食流通渠道。

  (六)确保粮食安全。

  1、各地要严格执行《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各级政府要继续增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提高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和综合生产能力,扶持种粮大户搞好规模种植。

  2、为保障退耕还林与水库移民、灾民的口粮供应和应对紧急情况下的市场粮食需要,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和充实市、县粮食储备,具体规模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3、要加强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商品粮的库存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库存真实、帐实相符,确保各级储备粮在必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七)部队粮食供应继续执行现行办法。

  三、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和重要商品,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实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后,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好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对本地的粮食安全和财务盈亏负总责,重视和解决好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民实行生产性补贴的4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不准截留补贴款,保证国家补贴真正补到农民手中。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和履行粮政管理职能,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粮食企业改革,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为粮食企业经营和改革提供服务。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争取多收购农民余粮。大中城市要适当保留骨干粮店,保证市场供应。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管理,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监管,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筹措并拨补到位。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规范交易规则,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调查研究农民种粮成本,适时发布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促进粮食销售服务。

  (六)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所需的收购资金,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及时予以提供,以支持企业收购农民余粮,满足农民售粮要求。其他商业银行也可参照资金封闭运行办法开展粮食购销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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