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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京政发[199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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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5 10:07:29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56
核心提示: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99]37号
发布日期 1999-12-02 生效日期 1999-1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一年多来,本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粮改政策,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面建立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措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落实较好,绝大多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能够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做到了按质论价和不压级压价、不拒收限收、不打白条、不代扣代缴其他税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市粮食部门结合调整库存结构和推陈储新,大力促进库存粮食的顺价销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全市19家县级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制度;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情况良好,为确保新发放贷款与新增库存值相符,建立了信贷专管员制度,销售贷款回笼率、回笼货款归行率、收贷率达到100%;粮食风险基金及财政补贴做到及时足额拨补到位;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市粮食局实行了政企分开,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成立,全市粮食企业职工已分流安置2.4万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避免了粮价大起大落,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于促进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如粮食市场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后,人员多、费用高、竞争力低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扭转。为不断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继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 “三项政策、一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总结多年来粮食歉收和丰收两种情况下宏观调控实践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本市一年多来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践证明,只有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进一步管好粮食收购市场,才能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这也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掌握粮源、实现顺价销售的基础。只有认真贯彻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低价亏本销售,才能确保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防止产生新的亏损,逐步摆脱经营困境。只有实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才能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不向农民“打白条”,又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只有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步伐,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建立健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才能有效地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多、费用高、效益低的问题。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二、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
 
  针对当前粮食总量阶段性供过于求和粮食转化程度不高带来的粮食流通中的诸多矛盾和困难,必须在不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快本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促进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和结构的优化。
 
  (一)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和种植结构。进一步扩大专用和优质粮食的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粮食品种的产需结合,提高产品适销率,并通过调整粮食与经济作物的结构、扩大经济作物比例,调整种植方式、改革耕作制度等项措施,调整种植业结构,发挥地区比较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同时,结合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对本市定购粮的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发展国内外市场需要的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提高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的信息指导。
 
  (二)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发展粮食深加工和畜禽水产养殖业,大力促进粮食转化。
 
  (三)在国家统一协调下,采取必要的鼓励措施,积极组织有关粮食企业,努力扩大粮食出口,以缓解粮食市场供过于求的压力。
 
  三、认真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同时,在收购过程中,不能降低国家质量标准,收购那些含水、含杂超标准的粮食。
 
  (二)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决不能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停收限收。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关于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精神。本市的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品种,如需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须经市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同时在严格市场管理和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前提下,允许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大中型企业直接收购粮食,但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实行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应拉开等级差价,但不得将等内粮中的低等级部分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四)各产粮区(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基层购销企业仓储设施不足问题,要继续通过扩建和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仓储能力,确保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研究调整本市粮食仓储设施的合理布局问题。
 
  (五)各产粮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要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交售粮食,以保证储存粮食质量。
 
  四、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一)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粮食顺价销售的规定,制止低价亏本销售。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监管,对于低价亏本销售的企业,要依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制定鼓励粮食销售的措施。
 
  (二)降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费用,是实现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的力度,着力抓好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挖掘潜力,把过高的经营成本降下来。同时要建立销售激励机制,改善服务,加快粮食顺价销售。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规定的作价办法顺价销售。对于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购销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以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推陈出新。但不得借机降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要认真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妥善处理陈化粮,防止处理时间过于集中,更不得擅自放宽陈化粮的认定标准,变相低价销售。处理陈化粮要稳步进行,不能冲击市场粮价。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粮食经营者包括粮食集贸市场的个体经营者、粮食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并严格执行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为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创造良好环境。
 
  (五)由于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困难,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
 
  五、合理安排今年粮食收购保护价水平,拉开品种质量差价、季节差价
 
  (一)保护价水平的确定,既要有利于保护农民收益,也要考虑市场供求,以利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在当前粮食总量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结合粮食生产成本收益率的实际情况,在保持今年秋粮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可在与毗邻省市充分协商、协调一致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玉米收购价格,同时要注意价格的调整幅度不要过大。
 
  (二)继续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要切实拉开质量差价,对于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品种,其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要认真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质量标准。
 
  (三)进一步拉开季节差价。要根据烘干能力,合理安排收购进度,拉开季节差价,鼓励农民自行降低水分,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储压力和增加农民收入。
 
  (四)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毗邻地区粮食收购价格的衔接。必须执行共同协商的收购价格,防止因价格水平差距过大,造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平等竞争。
 
  (五)市与区、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防止压级压价、低价销售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对违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一)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强收购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粮源。要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对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粮食购销、加工、饲料生产、粮食进出口等企业要建立北京市统一制定的粮食台帐,对台帐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认真检查。近期各有关部门要对粮食市场进行一次检查。
 
  (二)严格按规定审批进农村收购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要防止审批标准掌握过宽、审批不严的现象。本市可直接到农村收购农民余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等的资格审查及认定,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统一审批。经国务院批准的粮食进出口企业,具备条件的,可进农村收购用于出口的粮食。对以收购自用粮为名,从事倒卖活动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对进入农村收购的企业要认真查验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一些地方已经采取的一些好的做法,如联系会议制度、设立协管员等,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市与各产粮区(县)政府对监管粮食收购市场必需的经费、装备等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销售市场,积极培育大型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
 
  七、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一)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是落实粮改政策的重要保证。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实际情况,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补贴到位,以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和正常经营。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坚持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的一些好的做法,积极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对于露天储存和租借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的必需的经营费用,要给予资金支持。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要维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营销自主权,以支持其进一步扩大顺价销售。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粮食流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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