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当前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集中整治,建立起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产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把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10%以下,在全县范围内不发生一例群体性食菜中毒事件;引导菜农合理使用农药,与基地签订《无公害蔬菜生产责任承诺书》,与超市、学校签订《无公害蔬菜质量销售责任承诺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县城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杀虫脒、滴滴涕、六六六等5种高毒农药。(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底,县城内的大型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内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内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县城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务部门牵头)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经营无证产品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等违法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到年底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消除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质检部门牵头)
(九)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整治。加强对化工企业、涉矿企业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阀门、危化品气瓶、承压罐车及充装站、电梯、厂(场)内机动车辆(挖掘机、装载机、推顶机等)的维修与私自改装行为等危险源的排查与整治;对矿山的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整治。依法查处销售、拼(组)装、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打击非法制造、安装、维修特种设备行为,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遏制无证使用、未经检验、无证作业等现象。通过整治,全县范围内的涉矿特种设备基本实现建档立案和安全监察全覆盖,在用特种设备检验率达90%以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十)机动车辆质量安全整治。加强对无牌无证、非法拼(组)装、报废机动车辆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辆,严禁不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辆上路运营。通过整治,有效遏制无牌无证、非法拼(组)装、报废机动车上路行为,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警部门牵头)
三、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和其他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进出口产品、特种设备及运输车辆。
重点单位:各种农副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餐饮企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特种设备销售和使用单位(个人)及机动车辆销售单位和运营业主。
重点区域: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特种设备和车辆集中的矿区。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石治平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龙银珍、麻老正、龙延平、龙子文、彭学康等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 、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 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蔬菜局、畜牧局、交警大队、法制办、新闻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活动,督促检查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由石绍成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事务、材料汇总,做好信息上报和宣传工作。办公室下设农产品整治组(县农业局牵头)、食品和有关消费品整治组(县质监局牵头)、药品整治组(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特种设备和机动车辆整治组(县交警大队牵头)、新闻信息组(县政府新闻办牵头),由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派出干部参加。由县财政提供经费保障,保证产品抽样送检、食品抽样送检和专项整治工作经费。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要确定一名副职主抓,提供人力物力支持,积极协助本次整治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活动历时4个月,12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8月23日至9月10日)。县政府制定全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成立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召开全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9月11至10月30日)。根据全县的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要求,开展集中整治,认真抓好10大工作任务。县直各部门每月初要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进展情况,县政府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该项工作进行一次汇总,并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整治工作效果。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阶段(11月初至12月初)。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县直各责任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防止集中整治工作“走过场”。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8日至12月底)。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回头看。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组织回访,防止死灰复燃。搞好集中整治情况的书面总结和上报。
六、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由县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乡镇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本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各责任部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方案。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乡镇要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本次整治行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通过整治以后还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将严厉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要围绕本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分子依法严惩。
(三)积极宣传,营造气氛。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交流,扩大合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州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开展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部门的信息通报、对话与磋商事宜,建立合作机制,完善预警制度。鼓励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和企业等通过多种渠道,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