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洛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意见(洛政〔2009〕125号)

洛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意见(洛政〔2009〕1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1:33:34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26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促进生猪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09〕7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现就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9〕125号
发布日期 2009-10-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环保局《洛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促进生猪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09〕7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现就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定点屠宰厂(场)建设面临的严峻形势
 
  自1998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开展以来,我市生猪屠宰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在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期普查的情况看,我市现有的121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仅有2个,90%的乡镇生猪屠宰点还停留在一口锅、一把刀的人工屠宰水平。未达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普遍存在着环境条件差、屠宰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等问题,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广大人民群众对肉食安全的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加快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进程,全面提升生猪屠宰加工整体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建设目标
 
  依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以《条例》颁布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为基准,结合我市人口、地域、交通等实际情况,到2012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总数控制在75个以内。供应洛阳城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供应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标准,供应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一星级(含一星级)以上标准。2009年底前,取缔不达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1个,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控制在100个以内,供应洛阳城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一个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每县(市)供应县(市)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至少有一个达到二星级(含二星级)标准,每县(市)供应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至少有一个达到一星级(含一星级)标准;实现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
 
  三、建设要求
 
  (一)城市区。原则上设1-2个能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城区中心半径2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城区。原则上设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乡镇所在地或居民集中居住地。交通便利的乡镇可开展肉品配送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凡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市)城区(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外)的乡镇和人口较多、居住集中的厂矿等,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
 
  (四)生猪养殖或屠宰加工基地。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不得从事代宰业务,不得将厂址设在城市区、县(市)城区内。
 
  四、建设步骤
 
  (一)制定方案(2009年11月10日前)。各县(市)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城镇规划、人口分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生猪产销等因素,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清理整顿(2009年11月20日前)。市商务局、畜牧局、环保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对各定点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逐个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督促各定点屠宰厂(场)尽快达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条件。
 
  (三)换发牌证(2009年12月15日前)。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一是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和《通知》要求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二是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三是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建设标准等级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在企业制定升级改造计划的基础上,可由市政府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四是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数量布局要求的,采取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方式,由市政府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时限,原则上应在2012年年底前关闭。
 
  (四)升级改造(2012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建设标准等级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制定标准化建设计划,2012年年底仍达不到等级要求的,予以整合、关停。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标准化建设目标;对被压缩整合的现有屠宰厂(场),要妥善处理,确保稳定。市商务、畜牧、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引导、扶持定点屠宰企业向工厂化、规模化、机械化方向发展,切实提高全市肉食安全保障水平。
 
  (二)加大建设力度。各县(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屠宰企业升级改造,督促企业落实标准化建设计划,完善环保等手续,配套污水处理等设施,2009年年底前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要达到100%,2010年年底前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废水达标率要达到100%。
 
  (三)强化工作监管。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生猪屠宰执法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坚决取缔长期从事私屠滥宰不法行为的非法窝点。加强对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市场、超市、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使用的肉品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卫生、合格的“放心肉”。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8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