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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意见(洛政〔2009〕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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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1:39:35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41
核心提示: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保证肉品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意见。
发布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2009〕106号
发布日期 2009-08-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涧西、西工、老城、瀍河、洛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保证肉品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紧急状况下城镇居民的生活需求、提高政府市场调控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猪肉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二、储备方式及规模
 
  (一)储备方式。采取冻猪肉储备。
 
  (二)储备规模。按照国家“每人每天消费二两肉和本地城镇人口7天的消费量”的规定测算,全市猪肉储备规模为1800吨,其中市区储备规模900吨。
 
  三、承储单位的确定
 
  (一)承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商注册经营范围;
 
  2. 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产品质量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
 
  3. 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或持有储存冷库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冷库仓储能力在1000吨左右;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有与承担储备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储备猪肉入库、出库等指标)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核算报表。
 
  (二)选定承储企业。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后,原则上确定2-3家。
 
  四、承储单位的管理
 
  (一)各承储企业应承担的储备任务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确定,实行合同管理。市商务局与各承储企业签订《洛阳市猪肉委托储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承储企业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储备费用总额5%的保证金或办理其他担保手续。
 
  (三)授予承储企业“洛阳市猪肉储备单位”标牌。
 
  五、猪肉储备管理
 
  (一)入储管理
 
  承储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落实入储计划。未经市商务局、发改委和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计划或拖延、拒绝执行计划。承储单位应及时将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发改委和财政局。
 
  2. 承储单位未按规定完成储备计划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研究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储备猪肉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在库管理
 
  1. 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标存。承储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猪肉专库及垛位。
 
  2.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猪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报告猪肉储备工作领导小组。
 
  (三)轮换管理
 
  储备猪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为一个储备期,每年储备3轮,每轮4个月。承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轮换。储备猪肉轮换更新,由承储单位报猪肉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承储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
 
  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猪肉变质而形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
 
  六、动用、投放管理
 
  (一)动用管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猪肉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提出动用报告:
 
  1.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
 
  2. 据监测,市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3. 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二)投放管理
 
  市级储备猪肉的投放由市猪肉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储备费用的管理
 
  (一)猪肉储备设立专项储备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二)猪肉储备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三)储备费用采取承储企业包干制,储备猪肉采购价格与将来投放市场价格由储备企业随行就市,独立承担价格风险。
 
  (四)在储备有效期内,储备猪肉向市场投放后,承储企业补库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另行计算。
 
  八、监督管理
 
  储备猪肉是市级专项储备物资,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猪肉的管理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审定承储企业的资质和储备猪肉的出入库监管工作,协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储备猪肉收购和投放的价格认定,加强储备猪肉投放价格的监督管理,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猪肉储备费用的预算编制、标准测算、筹措与支付、储备企业的招投标等工作;加强储备费用的管理,定期对储备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承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承储资格。
 
  九、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猪肉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乔文祥为组长,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洛阳市猪肉储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猪肉储备日常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地区: 河南 
 标签: 突发事件 肉品 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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