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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区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制售豆制品行动的通告(洛政通〔20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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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1:25:29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9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豆制品行业管理,切实规范豆制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卫生、质量合格的“放心豆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城市区范围内对无证、无照等非法生产销售豆制品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洛政通〔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11-05 生效日期 2009-1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豆制品行业管理,切实规范豆制品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卫生、质量合格的“放心豆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城市区范围内对无证、无照等非法生产销售豆制品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区(含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无证、无照等非法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属清理整顿对象。
 
  二、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牵头,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市场发展中心、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洛阳市豆制品清理整顿行动领导小组。各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豆制品清理整顿工作。
 
  三、各生产加工豆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自2009年11月21日起,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豆制品生产加工活动,否则将依法取缔,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各豆制品经营者不得经销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所生产的豆制品,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各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单位采购豆制品,需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使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的豆制品。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六、欢迎广大市民对我市生产、销售豆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积极举报、投诉无证、无照生产销售豆制品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6391907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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