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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市政〔200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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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1 10:13:15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28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电〔2009〕18号),确保我市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实现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2009〕38号
发布日期 2009-06-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农业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法制办、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电〔2009〕18号),确保我市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实现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建立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协调机制,依法重新成立食品安全协调机构。从2009年6月1日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同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食品安全协调的相关职能和资料移交给市卫生局。市质量监督、市工商行政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全市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实施监管,依法落实职责,确保食品安全。

  二、关于餐饮服务行政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职能主体由卫生行政部门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市卫生局实施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受理及审核等业务工作。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审核合格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确保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连续性。行政许可及监督文书的各种表格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三、关于餐饮服务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

  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市卫生局对全市餐饮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执法中使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印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餐饮环节食品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四、各县、自治县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电〔2009〕1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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