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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市政办〔201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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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1 22:15:36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72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87号)精神,确保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食品安全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如下:
发布单位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政办〔2010〕123号
发布日期 2010-07-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Ο年七月九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87号)精神,确保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食品安全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如下:

  一、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及牵头单位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查,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使用非食用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生产中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兴奋剂类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禁用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测力度,确保全市蔬菜基地、市场平均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6%以内。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杜绝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销售农药“黑窝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确保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开展以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为重点的水产品养殖用药专项治理,清查收缴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的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确保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牵头单位:种植业为市农业局,养殖业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粮食收购、储存环节为市粮食局)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健全食品企业档案,大力推进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食品小作坊整治和规范,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长效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种植、养殖基地清查率达到100%。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确保县城以上商场、超市以及乡镇、街道、社区便民超市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深入开展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特别是加强散装白酒流通管理,确保酒类批发“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酒类零售“随附单”索取率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准入,查处无证经营餐饮服务行为。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制定并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对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指导,确保推行农村50 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行政村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县城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达到92%以上。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保健食品不规范标注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管理,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牵头单位:涉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整顿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涉及广告查处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

  (九)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严格要求食品企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按照自治区监测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我市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并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库,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推进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业诚信”的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工作安排,结合实际抓紧制订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于2010年7月25日前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办公室。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各项监管职责,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相互通报信息,提高监管效率。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顶风作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

  (三)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案件调查,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认真做好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信息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办公室,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查和评估考核。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整顿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认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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