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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全区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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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6-23 16:46:3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在食品安全、环境监测领域组织开展2025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6-23 生效日期 2025-06-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广西质检院,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在食品安全、环境监测领域组织开展2025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项目

围绕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全区能力验证计划分为食品安全和环境监测两类项目。

(一)食品安全类能力验证项目。

1.克百威、甲胺磷、灭蝇胺的测定。

2.饮用水中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的测定。

(二)环境监测类能力验证项目。

水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上述项目检测依据的方法标准见附件1。

二、参加对象

全区取得自治区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相关检验检测能力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均须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交项目承担单位汇总上报)并经批准同意。欢迎拟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

三、能力验证日程安排

(一)检验检测机构报名。(2025年6月30日前)

(二)能力验证样品检测、检测结果报送。(2025年8月30日前)

(三)能力验证检测结果统计分析、结果评价,结果报告编制和发放。(2025年9月30日前)

(四)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能力验证统计结果为不满意或者有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时限自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能力验证承担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2025年10月30日前)

(五)能力验证结果通报。(2025年12月30日前)

能力验证实施具体时间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通知确定。

四、实施要求

(一)各市市场监管局要认真配合做好能力验证组织工作,于2025年6月25日前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所属)所有检验检测机构,指导和督促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此次能力验证活动,对必须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二)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广西质检院要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于2025年6月20日前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送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9月20日前报送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报告,于10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

(三)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工作,于6月30日前进入广西质检院公众号—客户服务—个人中心—能力验证进行报名及后续操作,并将报名回执表(详见附件2)盖章寄送至项目承担单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图谱,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本次能力验证不安排补测。

五、结果利用和处理

(一)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无故不参加此次能力验证活动的,将列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

(二)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两年内(2027年底)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供现场评审时参考。鼓励其它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优先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三)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机构内部不符合纠正流程(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完成整改,整改报告和验证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擅自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不合格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检验检测机构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能力验证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各市市场监管局应将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能力验证费用

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的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

七、联系方式

各相关单位在能力验证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项目承担单位联系。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联系人:农贵林、许晓洁

联系电话:0771-5360210(传真)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邮编:530029;

广西质检院联系人:陈捷、黄琳淞

电话:0771-3390447,传真:0771-5856481

地址: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5号,邮编:530007

附件:   附件1 2025年度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表.doc

   附件2 广西2025年能力验证工作报名回执表.doc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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