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
为了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具体裁量标准的划分说明
(一)行政强制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在《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中明确: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
(二)行政强制裁量权的定义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所规定的指导思想和明确的思想原则,参考省市场监管局先行印发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在《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中明确行政强制裁量权的定义,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及方式等,综合考虑案件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裁量
省市场监管局在综合分析市场监管部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强制措施表述的共同点及执法实践的基础上,在《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将裁量划分为采取、不采取及解除强制措施三个裁量阶次。上述裁量标准,有利于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及时作出准确性判断;也能够有效避免因裁量阶次过多,进而导致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无法具体操作实施。
四、裁量权基准的说明
《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严格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现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条款进行确定,包括“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等33个事项,每个事项由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种类/执行方式、适用条件、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适用情形、程序、时限、实施主体等9个要素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