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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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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5 15:52:30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59
核心提示: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商品流通领域坚持“全面监管、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强化行政监管与开展行政指导相结合,努力营造安全消费的环境。
发布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政办发〔2005〕15号
发布日期 2005-06-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意见

  (市工商局二00五年六月六日)

  为切实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8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商品流通领域坚持“全面监管、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强化行政监管与开展行政指导相结合,努力营造安全消费的环境。

  二、基本目标

  通过一段时期的不懈努力,使商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安全消费的信心明显提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经营者自律意识和诚信观念得到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

  以食品、农资、建材、汽车配件等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的商品为重点,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严格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从源头上遏制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和商标侵权为重点,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四、工作措施

  坚持“创新模式,突出重点,全面推广、稳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努力实现由“防打结合、以打为主”向“防打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建立商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商品市场准入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引导、督促、检查等手段来帮助商品经营者树立行业自律意识、促使商品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商品质量把关责任,履行商品质量把关义务。

  1、引导、督促商品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由经营者自主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引导、督促、检查,从四个方面帮助流通企业建立查验登记制度,落实查验登记责任:

  (1)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责任。一是审资格,即生产单位、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确保供货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是验证明,即查验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明等。三是索标准,即向供货主体索取商品执行标准、有关商品质量宣传等证明材料。四是查质量,即检查商品包装、标识、质量状况。对索取的有关票证,要求经营者存档备查。商品质量检测报告要按批次索取并及时更换,原则上一般商品不超过半年,食品不超过三个月。

  (2)要建立“两本台帐”,反映商品流程,明确经营者的记录责任。一是要求所有经销者必须记好进货台账,如实记载商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进货时间、商品来源、保质期限和索证种类等内容;二是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和经营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商品的企业应建好销货台帐,如实记载所售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和销售时间,销货去向等内容。

  (3)要建立入库检验把关制度,建立简易检测点,过滤问题商品,明确经营者商品入库检验把关责任。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副产品市场、设有农产品鲜活货物专场(柜)的大型超市,都要建立简易检测点,并把检测室作为企业必设的自律检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公示照片、工号和监督电话,建立检测制度,搞好人员培训,坚持持证上岗。

  (4)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和不合格商品登记下柜制度,强化管理,明确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责任。为防止不合格商品进入消费领域,要求经营者认真做好上柜商品,尤其是食品、药品、饮料、化妆品等易变质商品的经常性清查,一旦发现失效、变质、过期、霉变以及其他不合格商品,应立即下柜,停止销售。要加强每一个环节的质量监管,在哪一个环节出现不合格商品,就要追究哪一个环节的责任。

  2、推行重要商品协议准入制度。市场主办单位、经销企业、超市商场要与供货厂家、产地签订挂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进一步完善经营企业对肉类、蔬菜等农副产品、鲜活产品和散装食品实施协议准入制度;积极支持经销食品、粮食、汽配、化妆品等重要商品的专业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和实施协议准入制度。通过协议准入制度,规范商品进货渠道,从源头上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3、建立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经营者对查验和各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要果断停止销售,下柜退市。对已售出的不合格商品,要及时在经营场所或相关媒体上公告予以召回。

  4、建立健全商品质量销售责任制度。经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商品保管维护、质量承诺、售后服务、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措施,强化经营者商品质量销售责任。市场开办者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市场管理责任。

  (二)完善质量监管执法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一是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依托“经济户口”,坚持监管重心下移,认真开展定期或不定期重点检查和经常性巡查,强化日常监管。二是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的商品为重点,依法开展商品质量抽样检测。抽样检测要依法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三是建立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要建立市和区、县(市)两级商品质量公示体系,根据商品质量检查、抽样检测及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整合、分析、归纳,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市场商品质量状况有关信息,及时向经营者、消费者进行市场预警或消费警示。四是强化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对检查、抽样检测中发现的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格商品,在采取责令停止销售、调查处理等措施的同时,坚决清除出市场;对不能提供生产合法销售资格和质量证明标识不符合规定等违法性质较轻,且不涉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商品,在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的同时,要求其限期改正。要把销售者发现不合格商品主动退市和执法机关强制退市结合起来,注意退市与再次入市的衔接,建立退市商品报告制度和重新上市通报制度,防止不合格商品改头换面二次进入市场。

  (三)推行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依据是否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等情况,将经营者区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对守信经营者建立信用激励机制,除专项检查和查实有关投诉举报外,免予日常检查,符合年检免检条件的,批准其年检免检;对警示经营者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在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时进行重点审查,加大对其经营商品的监测力度;对失信经营者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行为依法进行限制;对严重失信经营者建立淘汰机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网络等媒体予以公示。

  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推动、规范、监督和服务作用,各经营企业要发挥自律、共建、共享、配合作用,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的采集、许可、分级、公布以及信用服务、失信惩戒等监管制度和自律制度。各经营企业要强化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大技术投入力度,积极参与建网联网,为建立和完善信誉体系和食品安全体系努力创造条件。

  (四)完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

  健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机制。大力推进12315网络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12315进社区、进乡镇、进企业、进市场,逐步建立覆盖全市、遍布城乡的12315联系站点。充分利用动态信息资源,建立消费安全预警机制和快速处理机制,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可能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消费安全隐患,依法及时处理。以12315为基础,建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综合网络,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领导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履行职责、行业企业自律、社会中介参与、群众舆论监督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新格局。市人民政府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工商局为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委、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和协调解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市)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农资监管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等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特殊商品质量监管的相关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经销单位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督促经销单位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强化经销单位商品质量责任;卫生部门要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商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各部门要按照职权及程序向有关部门移交案件和通报案件线索,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支持,确保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重要的商品质量信息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作用,指导会员和本行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开展诚信经营。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协会)要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积极受理有关行政执法机构、群团组织、企业和消费者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委托,提高检测水平、提供优质服务。

  (四)严格责任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实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责任,把监管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人、落实到岗位,从制度上保障监管工作的落实。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致使问题发展蔓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搞好舆论宣传

  要加强商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同时要正面引导消费,增强人民群众对消费安全的信心,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六)不断总结创新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针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调整思路,认真总结经验,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努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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