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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四川省2021年长江禁捕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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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22 11:39:01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30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抓实抓细,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3-22 生效日期 2021-03-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42号)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抓实抓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深做细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打击震慑力,建立健全水上打、陆上管、市场查的全链条监管网络,清理规范乡镇自用船舶,打击整治“三无”船舶,规范管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行为,切实维护和巩固提升禁捕退捕效果。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尽快恢复长江母亲河的生机活力,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继续加强组织保障。当前,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一江五河”(长江干流,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等重点水域于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10年的常年禁捕,退捕任务已顺利完成,转段进入禁捕新阶段。我省禁捕范围广,执法监管面宽,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因此各地要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继续紧盯当前重点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继续抓好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落实禁捕长效管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健全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重点抓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专项执法行动、“三无船舶”整治和出台垂钓管理办法、开展长江禁捕月调度等重点工作,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0〕17号)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长效管理机制落地落实。
 
  (三)加强工作督导考核。继续将长江“十年禁渔”纳入地方政府绩效、河(湖)长制等相关考核体系和督查激励措施。建立暗查暗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各地禁捕工作的暗查暗访,定期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力度,确保节奏不放松,压力不削减。做好省级考核验收反馈问题整改和迎接国家考核准备工作。
 
  (四)抓好安置保障工作。各地要继续巩固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成果,动态跟踪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情况,建立帮扶台账,常态化开展“回头看”“回头帮”。加大政策兜底力度,按照“五个一批”安置办法,积极挖掘公益性岗位政策潜力,探索组建巡护队伍,把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纳为护渔员,妥善解决退捕渔民生计问题,杜绝出现“零就业”家庭。鼓励引导退捕渔民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选择高缴费档次缴费,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及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退捕渔民老年基本生活,努力使退捕渔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对我省认定外省户籍和外省认定我省户籍的退捕渔民,由禁捕地安排缴费补贴资金,户籍地配合做好养老保险经办服务。
 
  (五)持续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公安部门要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一标三实”等工作,积极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涉渔“百日走访”和打击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加强重大案件侦办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强化破案攻坚,深入分析长江水域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精准发力,集中攻坚,力争以挂牌督办案件为突破口,深挖细查一批大案要案,继续保持执法严打高压态势。
 
  (六)持续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进一步狠抓执法打击,严肃查处违反“八个严禁”的违法行为,力争再查办一批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形成威慑效应。坚持“行纪贯通”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信息沟通、线索移送、行纪督导、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切实推动行纪衔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落实专项行动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协议,开展“春雷行动”和“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净化线上线下交易市场和广告宣传,实现打非全链条监管。
 
  (七)落实各类船舶规范管理。各地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坚持问题导向,按照“规范一批、整治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加大“三无”船舶整治力度,规范管理乡镇自用船舶。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反复摸排,切实掌握本地区各类船舶数量、分布情况、主要用途和运行情况。要研究解决办法,切实分类采取措施,开展规范整改或取缔销毁。
 
  (八)提升渔政执法监管能力。开展“护渔百日联合执法行动”“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健全与禁捕退捕新形势相适应的渔政执法力量,达到“六有”标准。要按照渔政执法装备建设标准,配置执法船艇、无人机、雷达视频监控等现代化信息化执法装备,建立人防与技防并重、专管与群管结合的执法监管新机制。各级渔政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充分满足一线禁捕执法管理需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九)加强执法监管协同配合。成立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的执法联席会议机制,负责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的协同管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加强对大案、要案、高发水域案件的查处,重点打击团伙作案,建立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执法管理机制,构建纵向到边、横向到底、水陆结合、区域协调的禁捕执法新格局。
 
  (十)加强政策宣传和风险防控。贯彻落实好长江禁捕工作宣传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全方位、高密度、多层次开展禁捕退捕宣传工作。丰富宣传载体,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渔业法》《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创新方式开展宣传,推动禁捕宣传进校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早发现问题苗头,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高度重视退捕渔民利益诉求,落实禁捕退捕政策,加大帮扶力度,向退捕渔民积极宣传禁捕退捕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作用,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十一)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长江鲟(达氏鲟)拯救行动计划(2018—2035)》。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做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开展长江鲟、川陕哲罗鲑等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加大关键栖息地水域生态环境修复力度,开展禁捕资源监测评估工作,维护好长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
 地区: 四川 
 标签: 农业 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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