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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工作意见》(津农委〔2020〕37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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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0 11:42:49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218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监管,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部署,进一步明确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落实生产者、市场销售者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可追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监管,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部署,进一步明确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落实生产者、市场销售者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可追溯。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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