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国办发〔2010〕17号),结合扬州实际,制定全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完善"统一领导、条块结合、责任明确、协调配合、高效联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全面整顿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任务分解
1、加强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整治。
主要任务: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坚决依法打击在农产品及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在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基础上,对酱卤肉制品、风鹅制品、荷藕制品、蛋制品等重点食品生产加工行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风险跟踪,建立风险预警分析的基础信息库。
责任部门:农委、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推进优质安全农产品基地建设,年内新增"三品"品牌40个。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加快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逐步扩大产地准出试点,依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建立生产记录实行强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排查、清理、整顿力度,从源头上消除农产品生产安全隐患。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督促、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县级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普遍开展准入检测,严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五种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加强监督检测,进一步健全农产品月检月报例行监测制度,对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等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对季节性上市的农产品开展专项监测,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93%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综合合格率达到95%以上,依法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开展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治兽用投入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生猪饲养管理,开展饲料和猪尿中"瘦肉精"监测,保证地产生猪质量安全。继续开展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奶牛场实行"一对一"驻场监管,做好鲜奶月检工作。针对菌菇产品荧光增白剂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例行监测,加大监测频率和覆盖率,切实消除菌菇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责任部门:农委。
3、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顿。
主要任务:严格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工作,提高许可工作效率,符合条件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监管范围内的小作坊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同时加大品牌知名度大、企业规模大、产品风险大的企业的监管,加大违法小作坊查处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企业诚信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产品销售台帐制度(记录)、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等制度。强化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动态监管,认真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获证企业原料把关、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产品召回等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同时按照分类分级原则进行分等监管;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严格执行添加剂备案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故意使用、滥用和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以食品安全整顿为契机,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标签标识管理要求,确保食品标识标注规范、合法;依法加大对违反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食品企业标签标识符合率水平。对获证企业和监管范围内的小作坊实施分类分级分等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以我市肉制品(风鹅)、荷藕制品、蛋制品、乳制品等区域性特色及高风险食品为重点产品,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1-2个新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产品,实施重点整治,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责任部门:质监局。
4、加强对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在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对本地区进口食品收货人均实施备案管理,建立进口食品追溯和召回体系。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责任部门:检验检疫局、海关。
5、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主要任务: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食杂店等为重点对象,集中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深入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奶制品销售企业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台帐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监管机制。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查看经营单位主体资格,查看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的落实,抽样送检食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责任部门:工商局。
6、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主要任务:严格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把好许可准入关。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许可换发证条件。餐饮服务许可现场审查、资料审核率100%,许可合格率100%。严厉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组织开展餐饮单位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情况全面清查,对无证生产经营的、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市区和县城区范围内基本消除无证经营现象。巩固餐饮服务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成果,深入推行"五专"、"三双"特色管理制度,有效遏制和消除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集体配送餐单位和农村地区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采购的畜禽产品、肉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监督抽检计划,加大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专项抽检工作力度。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污染物、生物毒素、有害生物、饮用水等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定期公布抽检和调查结果。在对农村餐饮监管中,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将民间厨师作为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加快建立民间厨师管理档案,强化对民间厨师的管理,促进民间厨师培训率和健康体检率的大幅提升。对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全面推行备案制度,强化指导,提高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降低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率。年底前全面规范餐饮服务的许可行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定标准,继续全面开展食品卫生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确保城区学校食堂、食堂和县级以上餐饮单位、农村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100%。积极推行公示制等有效监管模式,在餐饮业单位醒目位置亮证亮级,按照量化分级评定等级确定监督频次和监测频次。督促目前食品卫生信誉度较低的食品单位加大硬件改造,提升卫生信誉等级和卫生管理水平。
责任部门: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7、加强畜禽屠宰环节整顿。
主要任务:继续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全面推行机械化屠宰,年内关闭手工生猪屠宰场10个。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规范畜禽屠宰,开展生猪"瘦肉精"及其替代品宰前检测,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建立举报投诉网络,接受群众举报,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3-4月,重点整顿私屠乱宰行为,对已关闭的手工屠宰厂(场)进行检查。5-11月,重点打击流通、餐饮消费环节无证无花肉现象。
责任部门:商务局、农委、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8、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主要任务:配合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我市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实施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开展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机构改革进展,理顺保健食品监管体制,建立保健食品长效监管机制。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卫生局。
三、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4月上旬,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落实具体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到人。对当前面临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要列为重点工作任务,优先予以整顿。
2、集中整顿阶段。2010年4月中旬至11月底,各地、各部门根据具体整顿方案,按序时进度实施整顿。市政府将于5月上旬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推动面上整顿工作的全面开展;8月份召开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督查汇报会,听取各地、各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汇报。
3、考核评估阶段。2010年12月,各地、各部门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回顾整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部署和我市实际,组织对各县(市、区)、各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做好迎接省考核检查各项工作。
四、相关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重要基础工作,统筹调配工作力量,切实增加经费投入,确保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得到及时、有效完成。市食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2、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实行食品安全保障目标责任管理,实施科学的考核评估;每月月底前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报送一次本地、本部门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有关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要即时报告。市食安委办公室要根据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联合纪检监察部门,适时组织专项效能监察。
3、加强案件查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发现事故案件线索并进行调查处理。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立即处置,并严防事态扩大。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打击合力。
4、加强舆论宣传。市和各地要完善舆论引导机制,协助新闻单位以专题、栏目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防止不实报道,杜绝恶意炒作;要深入乡村、社区、学校、企业进行食品安全公益宣传,提高群众食品安全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整顿社会氛围。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