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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城区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工作方案(试行)(扬府办发〔2009〕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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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5 09:31:25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86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生猪禁用药物监督管理,保障肉品消费安全,市政府决定在邗江区、广陵区和维扬区城区实行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9〕137号
发布日期 2009-09-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城区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扬州城区生猪宰前瘦肉精

  检测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生猪禁用药物监督管理,保障肉品消费安全,市政府决定在邗江区、广陵区和维扬区城区实行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增强生猪屠宰企业责任主体意识,有效遏制违法经营瘦肉精生猪问题,保障广大市民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内容

  1、尿样采集。对进入屠宰场待宰杀的生猪,按每批(车)次5-8%的比例随机采集尿样。在节日(春节、端午、五一、国庆、中秋、元旦)期间或阳性样品多发地,要加大生猪抽检力度,按8-10%的比例抽检。

  2、速测筛选。尿样采集结束后,采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卡)现场检测。同一批抽检结果全部阴性的,整批准予屠宰;抽检结果中有阳性的,则该批生猪需全部抽取尿样逐头检测,阴性的准予屠宰,阳性的送样复核检测。

  3、复核检测。经快速检测呈阳性的样品,需送样至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实验室确证。

  4、结果处理。实施检测后,屠宰场应填写生猪瘦肉精检测结果处理通知单(一式贰份),一份交货主,一份留存备查。快速检测或复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生猪,准予屠宰。经复核检测仍为阳性的生猪禁止屠宰,屠宰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检测不合格生猪,并及时报商贸部门依法处理。对抽检出现阳性样品的产地,暂停该产地生猪进入我市市场,禁调期三个月。

  三、职责分工

  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实施主体是屠宰企业,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牵头,农林、商贸、工商和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

  屠宰企业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要求开展生猪宰前瘦肉精自检(快速检测筛选)工作,不得屠宰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生猪,并积极配合农林、商贸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屠宰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生猪进场时限,落实生猪经营户的安全责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完善生猪进场验收、台帐管理、不合格肉品召回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验收等制度。

  农林部门负责对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卡)采购、质量验证与发放,检测技术培训,阳性样品确证等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对宰前检测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源头查处。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整治。

  商贸部门协助农林部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对检测呈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农林、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及时查处违规屠宰生猪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业整治。加强对以鲜猪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猪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

  工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者的监管。重点检查经营者进货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切实防止问题猪肉的流通。同时,要加强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整治。依法督促餐饮单位建立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专人负责验收,确保购进猪肉等均有生猪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做到加工制作食品不使用来路不明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猪肉或私自屠宰的猪肉。同时,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案件的侦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涉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对一些重大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公开曝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财政部门负责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经费保障与使用监管。

  监察部门负责对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工作中渎职、失职行为的监察工作,严肃查处渎职、失职行为。

  四、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把思想统一到建设"平安扬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扎扎实实地抓好肉品质量安全工作。

  2、广泛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报导和社会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含瘦肉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非法加工屠宰、销售不合格猪肉和使用不合格猪肉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3、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城区生猪屠宰点的瘦肉精快速检测工作,建立工作制度,细化监管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好瘦肉精检测相关工作。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对各地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比,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加大经费投入。开展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是当前解决瘦肉精问题的有效手段,具体工作量大,相关费用比较高,各级财政要给与必要的经费支持。市级财政负责承担瘦肉精检测仪器、快速检测卡购置,检测技术培训,阳性样品确证,快速检测人员补助等费用。各区每年也要安排专项检测经费。

  5、建立督查机制。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通过核对档案资料、留样复检、例行监测等形式,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按比例抽样,认真开展检测。对抽检比例低于标准、疑似样品不及时上报、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警告、停业整顿、吊销生猪屠宰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本方案自2009年9月下旬开始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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