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和发布,及时、客观、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是指各辖市(区)食安委、市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以及为保障食品安全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管理工作,及时将综合分析结果报市政府,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市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收集、分析和发布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各辖市(区)食安委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信息工作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信息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收集与报送
第六条 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收集的范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的监测获得的反映全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以及食品安全潜在的风险、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预警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及成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包括重大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疾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包括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监管证照发放情况、涉及食品安全信息的统计报表等。
(六)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第七条 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各单位收集到的有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息以及本单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重要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和实施情况、质量抽验计划和结果等,要按照要求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每季度后8日内上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情况、查处情况、重点品种综合监督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监测评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和食品安全总体趋势等信息。
2、每月上旬上报各部门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特别是各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和重要监管措施、专项整治方案和实施情况等。
(二)食品安全事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1、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做初步报告,并随时报告阶段性进展情况。
2、较大和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做初步报告,并随时报告阶段性进展情况。
3、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在48小时内做初步报告,并随时报告阶段性进展情况。
4、实行食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各辖市(区)在每月最后第二个工作日下午5时前报告各辖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规定限时报送的材料须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第八条 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程序。所有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十条 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第三章 分析与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必须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于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难以确定的重要信息或复杂、矛盾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应邀请市食品安全专家组参与评估工作。
第四章 发 布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发布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部门应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发布分为对内发布和对外发布。对内发布是指通过公文、传真、通报、食品安全工作简报等形式,传递食品安全信息;对外发布是指通过新闻发布会或直接通过报刊、部门门户网站、电视、电台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五条 发布的食品监管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发布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前将拟发布信息的内容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涉及多部门交叉管理、重复或内容冲突的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内容进行协调,协调一致后,由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对于发布内容难以协调一致的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建议有关部门暂不发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制定本辖市(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内容或时限报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
(二)瞒报或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报送或发布的信息严重失实的;
(四)违规发布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
第二十条 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的报送工作将作为食品安全工作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进行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划分按照《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工作信息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