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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菏政办发〔200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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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11 03:39:38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580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严防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菏政发〔2008〕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发布单位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菏政办发〔2009〕20号
发布日期 2009-04-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严防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菏政发〔2008〕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198家;经营单位2339家,其中加油站745家,剧毒品经营单位2家;储存单位5家;使用单位310余家;运输单位17家,危化品运输车辆794台;采用氧化、氯化、加氢、硝化、高温、高压、深冷等高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50余套;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大型联合化工装置10余套。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整体情况看,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低等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一些建厂时间较早、发展速度较慢的化工企业,仍然沿用传统的生产工艺,采取粗放型的管理方式,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各部门、各化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一)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问题。(二)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各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关口。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工作。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培训及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三)发改部门要把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评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四)经贸部门要把保障和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作为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按照政府授权,积极开展和参与本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督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五)公安部门要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是否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交通部门要依法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及港口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七)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八)环保部门要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
 
  (九)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经营活动,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奖惩措施。从业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将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上报市、县区安监部门备案。要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危害对职工身体健康的损害。依法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建设本质安全性的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项目
 
  (一)合理规划,严把入园关,做好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
 
  1.园区布局要科学、合理。将装置、工艺、产品及危险特性相似的企业集中布置,例如:催化裂化、催化裂解、常减压蒸馏、加氢、芳构化等集中建设;含硫化学品、含磷化学品的生产集中布置;胺类、硝基化合物及各类含氮化学品,焦油、粗苯、酚及各类芳烃物质的生产及加工应相对集中布置。非园区内企业的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转移到园区内进行建设,并为企业下一步搬迁预留空间。2.乡镇招商引资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园区内选址。从2009年1月1日起,乡镇不得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3.对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的要求,把好设立关口,切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园区内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4.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以企业为主体,园区各企业间实行相互联动,实现气体防护站、消防站及应急救援队伍等资源的共享。及时有效地处置园区内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和突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低成本高效运行。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1.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评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经安全审查,对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确保质量合格;建设项目和设备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必须加强施工质量监理;建设项目在试生产前,必须制定严密的试生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严格控制试生产现场人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备案;所有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组织和参与试生产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熟悉生产工艺、操作方法和紧急处置措施。3.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氯气、光气等高危产品的建设项目。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使用危险工艺和大中型生产装置的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系统的安装投入使用情况。5.炼油、氯碱、氮肥等危险程度较高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聘请省、市政府安委会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安全审查。
 
  (三)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要严格进行项目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的安全审查;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展“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工作。
 
  (四)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1.审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必须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审查重点:一是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控制系统;二是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工艺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三是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等。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四、健全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行为
 
  (一)合理提取安全费用,确保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投入。
 
  1.加大安全投入。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要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文件的要求,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足额依据。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对提取的安全费用,实行税前列支,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足够的资金用于安全投入。2.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劳动合同,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风险抵押金,作为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二)强化危化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年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更新知识的复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上岗作业。2.从业人员的培训要选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选择和使用针对性较强的培训教材,确保培训质量。3.危化品生产企业,要逐步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三)加强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操作性、实效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和分类,按类别分成A(好)、B(较好)、C(一般)、D(较差)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除开展正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外,还要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对A类企业每年至少检查1次,B类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C类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D类企业每月检查1次。2.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员参与、全过程检查、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不漏隐患。查出的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切实做到“五落实”,即:落实责任、措施、经费、期限、应急预案。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档案,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整改及时。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没有建立和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企业,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3.危化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要进行2次实战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监、公安、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依法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要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鲁安监发〔2006〕117号),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有效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范围,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10年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要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要求。
 
  (五)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71号)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及时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2009年年底前,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异常活动情况报告制度。
 
  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异常活动,企业在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基础上,在活动实施前还要将实施日期、活动范围、内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七)加强事故调查及其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各县区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2.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五、建立科技支撑体系,提高自动化管理水平
 
  提高危险工艺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各县区安监部门要结合实际,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要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化控制仪表、联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具有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要通过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安装安全自动控制或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除安装安全自动控制系统外,还应安装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
 
  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力度。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完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设施。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必须安装液位、湿度、压力超限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仪表,并定期检验,确保仪表准确、可靠。危险化学品储罐进出物料和进行切水操作时必须安排专人监控,防止跑料、串料。制定和完善储罐区安全监控责任制,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定期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其他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要完善监测、监控和报警系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监控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履行政府监管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监管任务繁重的县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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