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菏政发〔2008〕19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菏政发〔2008〕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11 14:40:38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82
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一般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扭转,特别是较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做如下决定。
发布单位
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菏政发〔2008〕19号
发布日期 2008-07-21 生效日期 2008-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一般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扭转,特别是较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做如下决定。
 
  一、明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省政府《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精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深化基层、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保护劳动生产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任务目标。2008年至2010年,全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一般事故逐年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12年,全市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亿元GDP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工商贸十万从业人员死亡率、百万吨煤死亡率等考核指标争创全省先进水平,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跨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加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一岗双责”。要把安全生产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和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区、乡镇两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考核体系。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对各县区、市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县区也要逐级分解下达,严格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市安委会负责检查考核,对完成责任目标好的县区、市直部门、乡镇进行表彰奖励;对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一切评优受奖资格。
 
  (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各级政府每季度要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年底市政府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形势,部署任务,兑现奖惩。
 
  (六)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严格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七)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的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今后新建煤矿设计能力必须在年产30万吨以上,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必须限期按国家标准进行整顿、规范,凡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新设立高危企业未经安全许可批准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今后,我市不再设立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批发企业要从严控制。
 
  (八)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竣工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各级发展改革、企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将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九)加强区域规划和管理。各县区在制定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时,要有城市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对油、气库(站)和重大危险品生产、仓储场所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范。对已建成的上述场所和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安全标准的,要立即整改或限期搬迁。
 
  (十)设立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县区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和信息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从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各县区政府也要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逐年增加。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按照《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企〔2006〕90号)和《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企〔2007〕46号)要求,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十二)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人员聚集场所、建筑施工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十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2008年底前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009年底前各县区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积极扶持鲁西南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消防、交通等部门和工矿商贸企业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专业化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效提高抢险救灾能力。企业要大力加强自救能力建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和特种设备等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中心签订救援协议。
 
  (十四)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监管制度。要以治理大隐患、防范大事故为重点,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不能当场解决的隐患,要建立健全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较大事故隐患采取下达政府指令书形式,进行督促整改。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认真开展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档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十五)建立自然灾害预警、预告、预防制度。各级气象、地震、防汛抗旱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预防、预警机制,明确职责和信息通报方式,确保灾害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群众,并启动相关应急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应对措施。
 
  (十六)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个人对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安委会制定。
 
  (十七)加大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要建立完善现场安全监察员派驻制度,注重对企业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察,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区域和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跟踪督导。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坚决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没有发生伤亡事故但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也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八)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县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安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中小企业要配备或聘任专职或兼职安全主任(安全员),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十九)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抢险预案,定期演练,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防护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管理使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二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自行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据实列支,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二十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未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同时,企业要切实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认真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培训,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的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强制性教育培训。要逐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中介培训机构,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二十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和省政府要求,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企业要建立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台账,生产经营活动要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十三)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和死亡赔偿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把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总支配收入20倍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总额不得少于20万元。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二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健全和完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进一步调整充实人员,落实经费,配备必要的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四大体系”、“八个台帐”、“十一项制度”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并按要求配齐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加强安全监管正规化建设。
 
  要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市、县区直部门和乡镇分管负责人由市安监部门进行轮训。各县区也要制定培训计划,逐级进行培训。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宣传部门要安排开办公益性栏目,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积极配合搞好“安全生产月”主题教育活动;教育部门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防灾能力。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继续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事例要在新闻媒体曝光,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十六)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的职能。公安、交通、建设、市政、农机、质监、煤炭、国土资源、旅游、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齐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地区: 菏泽市 
 标签: 事故 安全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