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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污染企业治理的通知(菏政发〔200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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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11 14:37:58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2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南水北调”的要求,为确保实现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企业外排生产废水COD浓度一律不得超过100毫克/升,氨氮浓度一律不得超过15毫克/升的目标,促进生态市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发布单位
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菏政发〔2005〕20号
发布日期 2005-09-05 生效日期 2005-09-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国家“南水北调”的要求,为确保实现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企业外排生产废水COD浓度一律不得超过100毫克/升,氨氮浓度一律不得超过15毫克/升的目标,促进生态市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落实《菏泽市“碧水工程”计划》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任务。2006年6月底之前全市所有水污染企业必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辖区内水污染企业的水质排放、治理设施、工艺技术、处理效果等基本情况,并建立责任制,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要加强对企业治污技术的服务和指导,对企业在治污工作中出现的技术工艺问题,及时帮助研究解决;对企业认定的处理工艺和技术要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论证。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管辖企业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各企业要切实增强水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本单位实际,抓住治理和实现污水资源化两个重要环节,尽快制定和完善改造污水处理设施的方案,并抓紧实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今后所有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实行“三同时”制度。菏泽市污水处理厂和各县及重点乡镇在建、规划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运行后外排废水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一级(B)排放标准,COD浓度不得超过60毫克/升,氨氮浓度不得超过8(15)毫克/升。日排废水100吨以上的企业,2005年12月31日前必须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器;日排废水50吨以上的企业,2006年12月31日前必须安装自动在线监测仪器。
 
  四、各级环保、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对不能按期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一律停产治理;对不重视治理工作,恶意排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企业,要严肃查处,对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五年九月五日
 地区: 菏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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