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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字〔200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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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11 14:43:20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53
核心提示: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菏政办字〔2008〕71号
发布日期 2008-09-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我市自2002年全面推行生猪定点屠宰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推行生猪定点屠宰作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县区和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重视不够,工作开展不平衡,个别县区至今没有开展;有的因机构、人员、经费等原因放弃了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和稽查;有的机构不健全,稽查工作没有正常开展,私屠滥宰现象严重;部分定点屠宰厂(场)设施简陋,达不到《条例》规定的设置条件,管理和服务不够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危害了我市肉类食品安全,影响了全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扎实有效推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二、严格屠宰厂(场)设置和审批
 
  (一)严格新建生猪屠宰厂(场)的审批。新建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市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组织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设置规划,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不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对现有生猪屠宰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现有符合设置规划和《条例》规定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场)由市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屠宰厂(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屠宰厂(场),由市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不予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市、县区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和有关信息。
 
  (三)加快生猪屠宰厂(场)的技术改造。生猪屠宰厂(场)要加快设施设备改造和技术进步,扩大经营规模;加强技术和业务学习培训,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做到持证上岗,逐步提高屠宰技术水平和肉品加工质量;积极引导扶持生猪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鼓励屠宰场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积极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三、加强生猪屠宰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严格的屠宰检疫检验制度。生猪屠宰厂(场)要建立健全“生猪进厂(场)检查,生猪宰前、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肉品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疫、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屠宰检疫、检验要与屠宰同步进行。检疫检验合格肉品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和动物检疫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确保有问题肉品不出厂(场),不上市。生猪屠宰厂(场)要配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严格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详实记录。市、县区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商务部《生猪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杜绝病害猪肉流入市场,防止屠宰厂(场)套领财政补贴。
 
  (二)实行生猪屠宰场分级管理。要按照《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对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在城区积极推行机械化屠宰和批发配送经营,对外埠肉品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乡镇生猪屠宰场生产的生猪产品限于在本乡镇市场销售。
 
  (三)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各级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和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不合格肉品;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产地、宰前、屠宰的检疫工作,未经检疫和未配戴耳标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工商、卫生、质监部门要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生猪产品销售市场、餐饮经营单位、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销售和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和病害生猪产品的监管,依法查处销售和使用相关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搞好配合,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搞好协作和配合,齐抓共管,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保证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深入、规范开展。
 
  四、建立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督和管理,没有明确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的县区要明确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已明确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的要加强和充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成立生猪屠宰执法稽查队,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生猪屠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县区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工商、畜牧、卫生、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县区政府汇报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全市生猪屠宰工作深入、持久、规范化开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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