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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乳制品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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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09 16:44:20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1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大食品安全整顿及监管力度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71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乳制品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食〔2010〕621号
发布日期 2010-10-12 生效日期 2010-10-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大食品安全整顿及监管力度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71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乳制品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

  各地质监部门要组织本单位监管人员和辖区内的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认真学习、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切实保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当前,要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一)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一是按照行业管理部门通报的行业核准结果,依法注销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二是按照总局即将修订发布的有关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2011年2月底前完成我省所有获证乳制品生产企业的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获证企业,省局将采取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等措施;对整改到期重新审核仍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公布名单,通报地方政府及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对其设备设施进行拆除。对新建的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要严查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

  (二)强化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措施

  1、监督企业落实原料入厂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必须按批次逐批进行三聚氰胺项目的检验,严格执行原料入厂索票索证制度,核实销售生鲜乳、原料乳粉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并按批次建立生鲜乳、原料乳粉进货台账。乳制品生产企业还必须按照乳制品审查细则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项目的检验。企业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及乳制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及检验记录等档案应妥善保存备查,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企业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2、严格执行监督抽检的规定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办《通知》规定的对原料和产品抽检要求,落实对辖区内所有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以及生产的乳制品进行三聚氰胺专项抽查措施。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及原料乳粉,应核对企业建立的进货台账、检验记录,确保抽检比例不少于所有批次的15%;对乳制品企业生产的乳制品产品,按企业、按品种每周抽检一次。抽检工作分工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487号)执行,检验费用由省局统一核算。各设区市局、各承检机构应于每月30日前,按附件2、3格式将当月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报送省局食品处(生鲜乳、原料乳粉及乳制品产品的具体抽检工作要求另文下发)。

  3、强化问题原料及产品的处理措施。凡生鲜乳、原料乳粉、乳制品产品或含乳食品中三聚氰胺含量超过临时限量值规定的,检验机构应第一时间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和省局食品处。当地质监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查封企业问题产品、原料,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已售出的产品,并暂扣其生产许可证、追查三聚氰胺污染来源。同时,还应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查明原因属企业主观故意的,一律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

  (三)建立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要立即提请当地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组织协调驻厂监督工作,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一是要制定切实有效的驻厂监督工作方案。要根据企业使用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检验形式等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驻厂监督工作方案,明确驻厂监督责任人及工作重点、内容、要求,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二是要认真履行驻厂监督职责。重点是监督企业对每批进厂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出厂的产品批批检验,监督企业把好原料进货、过程监控、出厂检验三个环节。驻厂监督人员要建立驻厂日记,记录每天的监督工作情况、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二、加大力度,确保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加强2010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监食监〔2010〕180号)和《关于落实国务院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的通知》(国质监食监〔2010〕181号)精神,认真履行职责,继续把抓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工作责任,组织精干力量,实行包干负责,严格责任追究,认真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两个彻底”切实落实到位。

  (一)全力以赴,坚决完成彻底清缴问题乳粉任务。一是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企业再次组织全面排查,要联合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生产企业可能藏匿问题乳粉的仓库、民房等“黑窝点”重点清查并记录在案,监督企业签订承诺书,确认承诺不存有、不使用、不经营问题乳粉。二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个环节清缴并就地封存的问题乳粉实施现场监督销毁。三是对生产、使用问题乳粉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从重处罚。发现质监部门监管人员存在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二)突出重点,彻底严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按照省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整治超标准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603号)要求,以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环节为重点,深入开展“两超”、“一非”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加工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查工作要做到“四不放过”:对违法情节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处理到位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到位的不放过。

  三、监督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要依照《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和《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试行)》的要求,建立完善满足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控制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记录制度,落实原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仓储管理、添加剂使用、生产投料、出厂检验、产品销售、不合格品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等要求,建立完善可追溯记录档案。对未按要求建立实施或已建立的制度、记录不够完善的企业,特别是基础条件差、人员少、管理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要指定专人指导。要鼓励企业建立网站,为消费者提供出厂产品检验报告网络查询服务。要建立问题企业退出机制,吊销一批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设区市质监局要加强对相关县(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督查工作以清缴问题乳粉为重点,同时检查食品安全整顿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省局将组织若干督查组赴各地开展督查。对因工作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完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查询制度。各级食品检验机构要明确责任人员,在生鲜乳、原料乳粉及乳制品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为企业、消费者提出的协助确认供货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提供免费查询服务。要组织研发乳制品检验信息查询系统,确保从2011年6月起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乳制品检验信息查询服务。

  (三)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各地质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推进各有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畅通;加强沟通联系,重大情况第一时间通报,重大案件联合执法,逐步建立起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四)严肃纪律,责任落实到位。强化组织管理,严格各项工作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开展及时、落实到位、记录在案。对监管中失职、渎职及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2.三聚氰胺监督抽查月报表

          3.三聚氰胺监督抽查结果明细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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