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国办42号文)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进行审核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11号,见附件1)精神,现就重新审核我省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把握好三个时限规定要求。一是乳制品生产企业应于2010年年底前取得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满足《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的相关文书证明。二是在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的基础上,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按要求向省局食品处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三是至2011年3月1日起,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二、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完善生产许可条件的指导。在省局召开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审核部署工作会议的基础上,各级质监局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乳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按《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国办42号文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规定要求,完善厂房、生产设备、人员、生产管理、产品检验等生产许可条件,及时做好仪器检定等方面的服务。
三、严格把关,确保许可时限要求和工作质量。一是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二是省质检院要在收到样品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三是审查中心、审查人员、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审查细则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查、核查、检验,不得降低标准。
四、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辖区内有乳制品生产企业的质监局,应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组织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进行审核的有关政策、要求及辖区乳制品企业的现状、存在问题等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局食品处,同时,及时报告重新审核的动态情况,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附件:
1.关于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进行审核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11号)
2.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