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重新审核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677号)

关于重新审核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67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09 16:47:56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790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国办42号文)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进行审核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11号,见附件1)精神,现就重新审核我省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食〔2010〕677号
发布日期 2010-11-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以下简称国办42号文)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进行审核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11号,见附件1)精神,现就重新审核我省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把握好三个时限规定要求。一是乳制品生产企业应于2010年年底前取得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的满足《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的相关文书证明。二是在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的基础上,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按要求向省局食品处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三是至2011年3月1日起,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二、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完善生产许可条件的指导。在省局召开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审核部署工作会议的基础上,各级质监局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乳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按《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国办42号文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规定要求,完善厂房、生产设备、人员、生产管理、产品检验等生产许可条件,及时做好仪器检定等方面的服务。

  三、严格把关,确保许可时限要求和工作质量。一是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二是省质检院要在收到样品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三是审查中心、审查人员、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审查细则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查、核查、检验,不得降低标准。

  四、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辖区内有乳制品生产企业的质监局,应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组织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进行审核的有关政策、要求及辖区乳制品企业的现状、存在问题等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局食品处,同时,及时报告重新审核的动态情况,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附件:

  1.关于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进行审核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11号)

  2.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0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