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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生鲜乳原料乳粉及乳制品产品抽检工作事项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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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09 16:42:24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817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省局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乳制品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621号),对我省乳制品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国办通知规定的对原料和产品抽检要求落实到位,现就有关抽检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食〔2010〕642号
发布日期 2010-11-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省局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乳制品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621号),对我省乳制品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确保国办通知规定的对原料和产品抽检要求落实到位,现就有关抽检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抽检对象

  (一)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及原料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等)。

  (二)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乳制品产品。

  二、抽样要求

  (一)生鲜乳及原料乳粉

  辖区质监部门应监督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按批次如实记录、建立生鲜乳和原料乳粉的进货台账,督促企业按批次逐批自检,并在核对企业进货台账、自检记录的基础上,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进行抽样送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数的15%。

  1、生鲜乳。企业有明确组批规定的,批次数按企业的组批规定计算;企业未制定组批规定的,原则上以同一天同一牧场收购的生鲜乳为1个批次。辖区质监部门应充分了解、掌握当地乳制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生鲜乳的采购、进货、批量情况,并据此确定抽样检验的频次。对每周累计入厂进货生鲜乳不超过7个批次的乳制品生产企业,每周至少抽检1批次。

  2、原料乳粉。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月向辖区质监部门如实上报当月的原料乳粉采购计划及原料乳粉的进货、入库情况。辖区质监部门应结合日常巡查,核对台账,并按规定的批次比例抽样送检(已抽检的不再重复抽样)。

  (二)乳制品产品

  由乳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每周对企业已自检合格入库(出厂)的产品按品种各抽样送检1批次。

  三、检验分工

  (一)福鼎晨冠、莆田雅俊、福州明一等3家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的原料乳粉及乳制品产品,由省质检院负责检验;购入的生鲜乳原料,由所在地设区市质检机构负责检验(福鼎晨冠的生鲜乳由省质检院检验)。

  (二)除婴幼儿乳粉外,其他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生鲜乳、原料乳粉、乳制品产品均由所在地设区市质检机构负责检验。

  (三)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购入的原料乳粉,均由所在地设区市质检机构负责检验(宁德市辖区企业购入的原料乳粉,由宁德市局负责组织抽样,样品统一送省质检院检验)。

  (三)各设区市质检机构发现送检的生鲜乳、原料乳粉、乳制品产品中三聚氰胺含量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应送省质检院进行复检,并立即报告省局食品处。

  四、抽检结果报送

  (一)每月30日前,各承检机构应按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乳制品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621号)附件2格式,将本月检验结果汇总上报省局食品处,并抄报相关设区市局。

  (二)省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检验批次核算下拨检验补助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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