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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清缴问题乳粉的公告(宁政发〔201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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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1 01:41:55  来源: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  浏览次数:1868
核心提示:为彻底清查、销毁问题乳粉,杜绝问题乳粉案件发生,保证我区乳粉及含乳食品安全,根据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现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0〕141号
发布日期 2010-09-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彻底清查、销毁问题乳粉,杜绝问题乳粉案件发生,保证我区乳粉及含乳食品安全,根据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清缴范围

  凡2008年的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而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均纳入清缴范围。

  二、清缴时间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

  三、清缴政策

  任何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养殖户、饲料加工户等)和个人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监部门上缴。凡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问题乳粉的可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四、举报渠道及奖励政策

  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均可通过各种途径举报生产、使用、销售、藏匿问题乳粉的违法行为,对所举报情况经查实的,将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65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96311

  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0951—5053104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地区: 宁夏 
 标签: 案件 含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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