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自治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宁政办发[2008]198号)

自治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宁政办发[2008]19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1 01:38:19  来源: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  浏览次数:2170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8〕198号
发布日期 2008-12-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自治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总体目标

  专项整治的工作原则是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使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得到有效规范,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得到严厉惩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得以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环节(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并对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流向实行备案管理;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监督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在产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以及违规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采购,全面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督促企业把好食品添加剂进货质量关,做到索证索票齐全,账物相符,坚决杜绝采购非食用添加物质。进一步健全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的监管,要求企业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库)存放、专册登记、专人添加和准确计量。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坚决杜绝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二)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销售和食品流通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规章制度;严厉打击销售非食用物质的不法行为,禁止经销不合格及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以及无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包装标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打击、取缔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商贩及摊点。

  对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等制度进行检查。加强鲜冻肉制品、水产品、调味品和水果、蔬菜等食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禁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等化学物质。重点加强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和经营户的监管。

  (三)整顿规范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禁在原奶中掺杂使假,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氨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做好枸杞产品的质量监控工作,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严厉打击枸杞采摘晾晒和初级加工过程中使用硫磺等化学物质熏蒸的违法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喹乙醇、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四)整顿规范餐饮环节(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对餐饮单位采购原料及添加剂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进行检查,要求餐饮单位建立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购进台帐与使用记录;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面食、菜肴等食品,要求餐饮单位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品种范围说明添加剂的使用种类、剂量和依据。重点加强餐饮业及托幼机构(学校)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从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09年4月10日结束,为期4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自治区各监管部门分别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进行广泛宣传。

  (2)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餐饮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查找企业自身在采购、使用和管理食品添加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具体措施。

  (1)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要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先进宣传媒介,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2)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监管部门要畅通各种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方便群众举报。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食品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通报有关部门。

  (4)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并将抽检结果进行公示。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使我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对发现的违法案件,各部门要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通过企业自查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长效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各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建立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

  (4)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要依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专项整治的开展,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相互支持,形成监管合力,不留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活动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及时报送信息,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检测情况、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并在2009年1月20日之前和2009年3月20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2月上旬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中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