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2011年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工作方案

2011年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工作方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04 16:04:15  来源: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4750
核心提示:按照天津市政府要求,我局于2010年10月至12月开展了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批批检”与“周周检”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保证了我市的食品安全。
发布单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12-31 生效日期 2010-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县质监局、各有关检测实验室及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政府要求,我局于2010年10月至12月开展了乳制品及含乳食品“批批检”与“周周检”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保证了我市的食品安全。
 
  为巩固此次工作的成果,加强对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的监管工作,按照市政府对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要求,市质监局决定2011年1-6月份继续实施全市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乳及成品针对三聚氰胺项目出厂“批批检”工作。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1年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工作方案

为巩固前一阶段“批批检”工作的成果,加强对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的监管工作,按照市政府对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要求,市质监局计划2011年1-6月份继续实施全市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乳及成品针对三聚氰胺项目出厂“批批检”工作。为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制定了本方案。
 
  一、检验任务与范围
 
  实施“批批检”的企业对象为全市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原料中使用乳制品的企业和全部巧克力生产企业),检测内容为“三聚氰胺”项目的检验。目前实行 “周周检”范围内的产品转入正常的监督检验范畴。
 
  具体“批批检”产品的检验范围:一是对全市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所使用各品种(牌)、各批次原料乳粉批批检验;对所使用的生鲜乳在企业批批进行自检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批次20%的抽样比例进行检验。二是对全市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全部巧克力生产企业)的成品进行批批检验。
 
  二、检验工作流程
 
  1、任务来源:市质监局委托获得资质认定、具备检测“三聚氰胺”能力的实验室进行抽样检验。市质监局根据具体检测任务的分布情况,待检企业样品工作量和受委托实验室的检测能力,本着就近原则确定各检测机构检验任务。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根据市质监局的检验任务委托书在受托的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
 
  2、抽取样品:本次工作由受委托实验室根据市质监局提供的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检验任务及范围,根据标准规定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或原材料库内抽取样品,并确保两名以上抽样人员(含两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3、结果报送:检验检测工作由检验机构按照“三聚氰胺”检测的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并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检验工作应该在抽取样品后24小时内完成(保质期小于2天的产品具体要求见后),以方便待检企业的正常生产销售。检验机构要保证每天16:00点前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市质监局认证处、相关生产企业和所属区县局。对于检出有问题的样品,检验机构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局食品处、认证处以及相关区县局食品科。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全市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及成品必须经过三聚氰胺项目的批批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料不得投入生产,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2、各区县局每两周对辖区内全部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要核对企业“批批检”抽样单、销售台帐和与成品库中产品的一致性,是否存在漏检、瞒报情况,
 
  生产状态有变化的随时通知食品处。原列入“周周检”的企业,一旦使用含有乳制品的原料需立即向辖区质监局报告,区县局及时通知市局食品处。
 
  3、“乳制品及含乳食品企业动态监管数据库”报送形式,仍维持不变,对于企业生产状态变化的要在表中标明。
 
  4、检测机构和区县质监局要及时沟通确保抽样的顺利进行。
 
  5、检测机构抽取样品要严格按照《天津市乳制品及含乳制品“三聚氰胺”检测取样规范》,到指定地点抽取样品,并将所抽样品情况详细记录在抽样单上。
 
  6、对于产品保质期小于2天的,统一采用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现场检测,产品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有关快速检测方法的应用培训,将由市局于近日内统一组织。在此之前,该类产品的“批批检”工作仍按前期“批批检”工作要求执行。
 
  7、各有关检测实验室要与市质监局认证处、食品处加强沟通,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
 
  8、本次检验的检验费用由市质监局统一负担,被检企业应无偿提供样品。
 
  联系人:仝占仓(市质监局认证认可处)
 
  王明礼(市质监局食品处)
 
  联系电话:022-27182101   022-27182059
 
  传    真:022-27182094   022-27182059
 
  邮    箱:tjjj_renping@163.co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